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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增值税发票后的银行付款单错误,要补税吗 各位好:我有要事求助:税务在检查我公司2002年帐时,发现一笔增值税发票后的银行付款凭证是另一个单位的,说要补交税款,并罚款。经核实,事实是:出具发票的前身单位一份为二,并且是同一个业务员,而且名字仅一字之差,就附将原始单据附错了。后来,这个单位又开据了发票,又作了现金付出,实际是第一份发票应付现金。所以帐务一直未调整。税务查出后,说此份发票不能抵扣,要补交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我单位应该交吗?依据是什么?我们可以拿出开具发票单位当时的付款记录是与我们的事实付款相付的证明,这样,可以吗?请各位老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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