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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撤并后的税收问题 信用社撤并后的税收问题: 调整前A信用社在地域上属A乡镇范围,在税收征管上由A镇地方税务所管理。调整后,A信用社被撤消,降格为B信用社的分支机构,名义上实行非独立核算,但实际上A信用分社仍然独立建帐,独立提取并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只是将收入、费用报B信用社后,由B信用社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报送各相关部门。由于B信用社在地域上属B镇范围,税收征管上由B镇地方税务所管理,所以围绕A信用分社的税收征管问题,A镇地税所与B镇地税所发生分歧。 请问,从法律角度上讲,A信用分社的税收征管应该由哪个地税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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