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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险为目的的评估更要看重的是对保险知识的了解
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以货币计算的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
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从保险法上看,保险价值应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并明确其价值内含。如果保险公司做为委托方已经明确了保险价值的内含,那么就等于明确了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此时评估师所做的就应该是按照委托方确定的价值类型来进行评估工作,并在最终的评估报告中明确我们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和具体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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