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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房屋建筑物净值1000万已买意外保险,其中净值200万某房产2007年中因意外倒塌,2007年收到保险公司赔款500万(预计重新建造该房产的成本约需要750万,在2008年完工),新旧会计准则下、税务应该如何处理?能否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个人理解:
税务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五款规定:“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故理解,该保险赔款500万扣除成本200万后余额300万作为当期收入纳所得税。将来重新建造的750万从新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在税前列支。
旧准则下会计处理:
2007年倒塌房产200万作为营业外支出,2007年收到的500万作为营业外收入,2007-2008年重新起该房产的支出750万,作为固定资产支出核算,按预计年限折旧。
新准则下会计处理:
我没有查到专门针对保险赔款处理的准则(仅利用固定资产准则中的规定)
个人初步理解和旧准则下会计处理无重大差异。
有四大朋友说,根据国际准则原理,该事项应当考虑500万赔款挂帐不入当期收入,将来重新建造时扣除该赔款。即将倒塌房产200万作为营业外支出,收到的500万挂帐,2007-2008年重新起该房产的支出扣除500万后余额250万,作为固定资产,按预计年限折旧。
请各位给予帮助,提供处理方法及相关文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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