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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补充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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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1/12 15:45:00

财企[2008]34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
    (一)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财税[2009]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81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这两规定不一致是否以财务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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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1/12 16:07:00

财税差异

看实际执行的标准,按照企业财务通则执行,肯定没有问题,不违反税法规定,如果企业支付标准提高,超过税法规定,需要做纳税调整。我个人认为还是要看企业如果确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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