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上流传比较广的舒惠好的再保险合同PPT里说再保险合同分入业务“允许采用预估法和账单法”,而此说法并未明确见于准则正文(恰好,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准则都是没有应用指南的),对此,有两种看法,孰对孰误,就教于诸位(特别是听过舒惠好本人讲课的):
(1)准则只允许采用预估法。PPT可能是根据准则征求意见稿写的,之后没有更新。因为征求意见稿中对分入业务,的确是允许采用预估法和账单法(预估法作为基准方法,账单法作为备选方法);而正式稿中改为了很一般性的讲法( 即满足三个条件才确认: 起保;经济利益流入;可靠计量),根本没有提及根据账单确认收入。同时,规定再保险接受人在收到分保账单时对分保收入费用进行调整,即暗含先预估,账单仅用来作为对预估收入的调整。
(2)准则允许采用预估法和账单法,不过不是明示而是暗示。因为准则中分保收入确认条件之一即“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对于那些基础工作好的,预估的收入金额可靠的,就直接按预估数确认收入;对于那些基础差的,预估的收入金额不可靠,那就只有推迟到能够可靠计量的时候(也就是收到账单时),才确认为收入。这样一来,准则与PPT就没有矛盾了。
另外,还有一个疑问:作为再保险接受人,分出人当期承保了多少业务,其中有多少分给接受人,真地可以预估吗?那是不是说实际上分出人除了定期编制分保账单外,平时还要经常向再保险接受人提供相关数据供其预估?因为不是再保险公司的,对这点不太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