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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的矛盾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0upnt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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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的矛盾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7/5 23:59:00

财税[2009]27号文《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然而,根据财企[2008]34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从成本中列支的补充养老保险不可能超过4%,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这样的话,27号文规定的5%扣除比例似乎没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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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bo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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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7/6 8:34:00

《财务通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金融企业),其他企业参照执行。
    参照执行的意思是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没有强制性。所以财税[2009]27号文的规定还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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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y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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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2601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3/12/17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7/6 9:22:00

在法律层次相同的情况下,可按有利于纳税人的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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