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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补充养老保险实行个人所得税延迟纳税理论支持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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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养老保险实行个人所得税延迟纳税理论支持和可操作性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5/27 20:48:00

根据财税[2005]94号文件、国税函[2005]318号文件规定,对于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务院办公厅早在2008年发布了《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文件,该文件首次提出“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第一次提出以“延迟纳税”方式支持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据了解,在国外,特别是美国401k计划,基本采取的就是这样延迟纳税的模式,但是随着安然、世通等大公司的破产,以及近期金融海啸的出现,导致很多参与401k计划的雇员和企业遭受重大损失,也使得这种模式的可行性,特别是全盘引入中国的模式遭到了怀疑。如何根据中国现今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制定理论依据充分、实际操作性强的延迟纳税方案推动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希望能够得到大家能就商业补充养老保险给予延迟纳税税收优惠的理论依据以及实际如何操作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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