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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前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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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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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税前扣除问题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5/17 23:40:00

《实施条例〉三十五条第二款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以上规定仅原则性的讲了补充养老和医疗符合条件的可以税前扣除,但是条件是什么却没有明确。

2002年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意见》(浙劳社医[2002]149号)中,对浙江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事项做出规定: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应在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下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水平应与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一致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应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相一致,即不能超出原目录规定的范围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以直接从成本中列支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由企业管理,或委托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采取统筹基金的模式运行

问题就出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由企业管理上面,假设一国有集团公司自行建了符合以上条件的补充医疗保险,各分子公司均按基准工资的4%计提缴纳给集团公司,请问,这样的补充医疗符合税法规定的“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的要求吗。

有观点认为,这仅仅是计提了一部分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姑且不论其实际使用情况),不得税前扣除。

还有观点认为,只要交纳给外部机构(包括社保或商业保险机构)的才能算支付,内部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不能税前扣除?

本人认为,以上集团公司内部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机制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定,也符合税法规定的计提比例要求,可以税前扣除。

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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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rt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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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5/18 5:21:00

赞成楼主意见。各分子公司均按基准工资的4%计提缴纳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也履行了统一上缴义务,是可以扣除的。但是分公司上缴集团后,集团长期挂账不缴,税务机关会考虑不予承认的。从完善手续方面考虑,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除具备向集团公司上缴的证据外,最好同时提供集团公司的有效证明,集团公司没有截留全部上缴的证据,更完备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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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5/18 10:27:00

问题的关键

问题的关键在于该企业集团并未委托外部管理该医疗保险,而是自行设立专户专人管理,就是在“其他应付款”中反映整个过程

再说了,也没文件规定补充医疗保险一定要委托外部管理才能税前扣除的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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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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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5/18 10:30:00

按税法规定,只要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补充保险是可以税前抵扣的。只是补充保险是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列支的,从税务效率来看,还不如直接发放工资给个人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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