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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注册税务师执业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了转移税务代理的执业风险,减少和化解委托人与税务代理人发生的纠纷,经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并听取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大连市注册税务师协会的意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二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财务管理,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的规定,并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税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特制定大连市注册税务师执业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注册税务师执业责任保险现阶段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税务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2004年8月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
第二章 保险程序
第一条 大连市注册税务师执业责任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责成其所属沙河口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办理 。
第二条 办理注册税务师执业责任保险的程序:
1、保险公司和大连市注册税务师协会向税务师事务所宣传、解释保险条款及投保等相关事宜,对其投保提出建议;
2、本保险以税务师事务所为投保单位,按照每一个税务师事务所一份保单的方式进行投保。
3、税务师事务所在向保险公司和协会咨询保险事宜后,应根据本事务所上年度营业收入选择投保档次,确定年度赔偿限额,向保险公司提供投保所需材料,办理投保手续;
4、保险公司根据税务师事务所填写的投保单出具保险单,同时税务师事务所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开具保费收据;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办理保险需要提交的材料:
1、税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
2、税务师事务所上年度利润表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在保险期间内与委托人签订的税务代理协议复印件;
4、保险公司需要的与本保险有关的其它材料。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一条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注册税务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代理业务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代办税务登记;
2、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
3、建账记账;
4、开展税务咨询(顾问);
5、税收筹划。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 “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的注册税务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视为保险事故发生。
被保险人的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就被保险人的同一疏忽或过失而提出的一系列赔偿请求为一次保险事故。
扩展责任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
2、制作涉税文书;
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4、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注册税务师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非执业行为;
2、委托人提供的帐册、报表、文件或其他资料的损毁、灭失、被盗、被抢、丢失,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被保险人或其注册税务师被指控诽谤委托人或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经人民法院判决指控成立的;
4、被保险人的注册税务师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或在其他税务师事务所执行的业务;
5、被保险人或其注册税务师执行注册的业务范围之外的业务;
6、被保险人或其注册税务师对外担保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7、他人冒用被保险人或其注册税务师的名义执行业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注册税务师对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2、对被保险人的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3、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追溯期间起始日前因疏忽或过失所致的赔偿责任;
4、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5、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附加险
(一)、附加帐册文件丢失险
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注册税务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本保险合同列明业务的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提供的帐册、报表、文件或其他会计资料的损毁、灭失和丢失,而发生的寻找和恢复这些帐册、报表、文件或其他会计资料的费用。
对于上述费用,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进行赔偿;被保险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但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相应的赔偿限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首次投保追溯期扩展
条款: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同意将首次投保的追溯期扩展至投保人约定的时间,但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约定扩展的追溯期内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首次投保的追溯期扩展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四章 保险期间及追溯期
第一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由于被保险人的注册税务师从事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并因疏忽或过失给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时间与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请求赔偿的时间不一致,为给被保险人提供充分的保险保障,特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一个追溯期,首次投保时可根据不同方案,选择是否增加一年追溯期。
第二条 追溯期
本保险合同所称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期间,在该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税务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投保人连续投保,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追溯期的起始日不应超过首次投保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起始日。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投保人未连续投保的中断期间不超过一年的,经保险人同意且投保人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视为连续投保,连续计算追溯期,但该被视为连续投保的中断期间仅作为保险合同的追溯期的一部分。对于被保险人的注册税务师在该被视为连续投保的中断期间内从事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业务时,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损失,由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未连续投保的中断期间超过一年及以上的,投保人重新投保后追溯期重新计算。 投保人向本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保险人投保的,视同未连续投保。
第五章 分档投保方案
本保险按照税务师事务所上年度营业收入划档投保
投保方案一:(首次投保,不含追溯期)
营业收入 累计责任限额 费率(%) 保费
30万元以下 50万 1 5000(最低保费)
30万元至40万元
(含30万元)
80万
1
8000元
40万元至90万元
(含40万元)
150万
1.2
18000元
90万元以上
(含90万元)
250万
1.4
35000元
投保方案二:(首次投保,含一年追溯期)
营业收入 累计责任限额 费率(%) 保费
30万元以下 50万 1.5 7500(最低保费)
30万元至40万元
(含30万元)
80万
2
16000元
40万元至90万元
(含40万元)
150万
2.4
36000元
90万元以上
(含90万元)
250万
2.1
52500元
注: 1、附加帐册文件丢失险的费率为1%;
2、如果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一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80%计算保险费;如果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两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70%计算保险费;如果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三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60%计算保险费;如果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四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50%计算保险费;如果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五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40%计算保险费。
附加首次投保追溯期扩展条款的费率同主险费率。
第六章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法律费用责任限额为累计责任限额的30%。本保险设定免赔率,每次事故损失金额500元以上按照80%赔偿。
第七章 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由保险责任鉴定委员会鉴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当事人还应注意以下内容:
1、报案专线电话:95518
1、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超时限通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2、被保险人和当事人应及时提供保险人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3、多次发生保险赔偿案件,应冲减总保险金额,如需全额赔偿应补交差额保费。
第八章 附则
本细则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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