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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各位专家, 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0]71号)第五条 企业应当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向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材料:(八)拟上市项目或已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置换与收购项目,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含)之前的,需提供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评估基准日在6月30日之后的,需提供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其他经济行为需提供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和本年度截至评估基准日的审计报告。
现在有一个北京国资委进行股份公司变更的项目,是否出具审计报告一定要出具2年一期(基准日为2011年9月30日)?该公司是准备择机进行上市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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