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修改意见
一、名称应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评估师法或执业估价师法。
修改原因:
①资产评估的规范在公司法、证券法、拍卖法、公路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国有资产评估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特别是刑法第229条、民法第106条等多部法律从不同的角度规范了执业人员在资产评估的行为。由于评估的专业性特征,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以一部法律全面的规范资产评估的行为,现有的法律法规可以满足对评估行为的管理工作。而我们需要的是对评估专业和人员的规范管理。所以建议改资产评估法为执业评估师法或执业估价师法。
②参照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执业医师法等有关法律。评估师或估价师作为经济鉴证业务的一个组成部分,应有自己的法律规范。
③资产评估不是执业估价师执业范围的全部。例如:资产评估师的财政绩效评估、房地产估价师的投资咨询、评估咨询,土地估价师的基准地价评估,各类估价师的司法鉴定业务等等,不能用资产评估法涵盖所有估价师的业务。
④草案中的总则、注册评估师、评估机构、行政监管、自律组织法律变化主要规范也是执业估价师或评估师的行为。称之为执业估价法或评估师法更能反应法律的规范对象。
⑤因为按照立法必要性和草案起草工作中目前已经形成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评估、旧机动车与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等六大类评估行业分别有执业资格,我们在分析六类专业可以看出他们的共性于估价或评估。所以法律称之为执业估价师法或者执业评估师法有利于统一管理而减少矛盾。所以必须认真界定专业化的执业范围。统分结合原则的执行的关键应该是认真梳理、合理分类、综合协调、提高效率以达到促进规范的目的。
⑥资产评估法(草案)本身规范的六类评估行业,因为其中有资产评估师,容易引起误解,出现了资产评估包括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评估旧机动车与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的简单的逻辑错误,应该避免混乱更换法案的名称或者改变资产评估师的名称。
⑦资产的概念在目前法律中不明细和清晰。若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法的概念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而公司法有按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的非货币财产进行界定。我们认为评估对象虽然是千变万化的,但实质是权益的评估。
8、资产评估师本身也是非常着重评估的专业性的,房地产估价和土地估价专业经常对资产评估专业性质疑。其实资产评估师在专业性上比其他专业更注重,开考资产评估专业的珠宝专业考试就是一个明证。房地产估价或土地估价也可以分如住宅、商业、工业房地产估价专业,这样估价的专业性可以更好的体现。我们的目的是提高评估师的社会地位。就像医生那样医学越发展专业越细化。我们应该共同一个执业估价师或执业评估师的名称,细分各个专业共同为评估行业的发展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