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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有企业破产,土地使用权为划拨,被政府收回,且不做为破产财产,评估如何处置呀?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yj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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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911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1/9/22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9/17 23:53:00

呵呵,划拨地是国家暂时无偿使用罢了,本身不是企业资产,有什么补偿,房地统一变现后,其中土地价上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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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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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443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2/11/7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9/18 0:27:00

划拨地上投资呢?国家把地划拨给企业后,企业在上面平整通水通电等,这些不是企业的权益?

如这些不算权益,哪划拨可以不要评估了,也不能抵押登记了,实际上是那样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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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y92k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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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3732 积分:9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4/4/5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9/18 1:53:00

非试点城市的,不允许优先安置职工

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价值优先支付职工补偿,有剩余的作为破产财产,该规定是国务院在政策破产试点城市中国有企业破产中实行的,非试点城市是不允许的,高法解释上说是试点城市的,从国务院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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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guyi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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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399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5/1/19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9/18 4:00:00

哦!知道了。看来我这里是试点城市之一,

要不我怎么能有这么个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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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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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911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1/9/22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9/18 18:32:00

从法律上讲,划拨地不是企业资产,国家可以随时收回,地上权益当然是企业的

由于房地分离,由此在实务中带来诸多问题,不过能有划拨地的都是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破产时,房地产通常仍是统一处置,而不是土地、房产各自处置,只是处置款中应划出土地价款,不作为破产财产而已,在实务中另一种处理方式是购得房地产方补交划拨地转出让的土地出让金。
由于国有企业划拨地款主要用于职工安置等社会问题的解决,对应上交土地价款额或者应补出让金,常常由当地政府权衡安置费用及招商引资等问题后予以核定,并非完全的市场行为,这是现实而不是法律。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划拨地经国土部门批准后可以抵押,在此情况下破产清算,则是抵押权人优先偿付的资产,有余额仍应上交国家,而购得方上交土地出让金就行了。
在未抵押的情况下破产,划拨地不应纳入评估范围,即使需要纳入,也最好引用国土部门指定(认可)的地价评估事务所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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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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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443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2/11/7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9/18 21:40:00

首先指出你一个错误,并非只有国有企业才能取得划拨土地.

既然你认为地上权益是企业的,这个能无偿收回吗?国家可以收回但企业这部分权益不能不考虑.评估时人为地把这部分权益剔掉,是否意味着见险?另,国有企业划拨地款主要用于职工安置等社会问题的解决仅适用于试点城市,不要扩大化.目前新破产法已实施,这个问题已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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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rabb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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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9/18 22:05:00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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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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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9/18 23:46:00

抱歉,我并非说地上权益不是企业,更未说地上权益不作评估!

我反复说明的都是划拨用地不属于企业资产,不管其是否国有企业,建议你学习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因此划拨地作为国有资产,如何使用是政府的事,用于职工安置也好,政府直接收回也好,都是由政府决定,新的破产法也不会规定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纳入破产清产财产范围内。

至于你所指的“国有企业划拨地款主要用于职工安置等社会问题的解决仅适用于试点城市”,国务院相关规定是土地均用于安置职工,不论是否企业财产(即出让地也先用于职工安置),与本贴讨论的划拨地是否企业财产无关,我也并未授用该规定说土地款用于职工安置,而是从划拨地不属企业财产的角度说明划拨土地款(而非出让土地款)用于职工安置!

对什么情况下企业能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均有明确规定,同样建议你学习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当然说国有企业才有划拨地不妥,实际通常是老国有企业才有,公司制国企也基本没有(在划拨地用地目录规定范围内的除外)

企业合法拥有地上建筑等资产产权的,自然是企业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如果说漏评资产有风险的话,多评资产就没有风险吗,将别人的东西当成自已的东西风险也不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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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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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9/19 2:41:00

呵呵,划拨地是国家暂时无偿使用罢了,本身不是企业资产,有什么补偿,房地统一变现后,其中土地价上交而已

1、这是你回我的第一贴,你认为政府收回土地不用补偿什么.这就怪了一会儿说划拨地上的权益属于企业,一会儿说不用补偿.不知道该如何理解?指教教!
2、划拨地一定不属于企业破产财产吗?答案是否定的。举个例子:以划拨地作为出资的企业,这个划拨地属不属于破产财产呢?具体法律依据等我“学习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后再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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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9/19 4:19:00

回复。

1、新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同时,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
企业在划拨土地上投资的通水通电设施等是否是企业财产?如是,这个要不要作价?要不要评估?
2、对划拨土地评估,按市场价扣除出让金后,不存在你所说的多评估的问题。相反,简单地把划拨地排除在评估范围外,很可能就漏评了。既使由政府部门收回,也应考虑补偿款,即划拨地的评估价值(当然企业有把应收政府补偿款挂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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