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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担职责的出资人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与对资产评估结果认知、审核之间的矛盾
资产评估工作完成后,必须将评估报告报省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核准或备案。按现行的有关规定,省国资委或所出资企业对评估报告需进行的是合规性审核,而合规性审核的内容和要求并不侧重于资产评估结果的合理性。从法理上讲,评估报告的法律责任由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承担,可注册资产评估师及所在评估机构根本不可能承担可能造成的有时是巨额的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最后的埋单人仍然是国家。
国家将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的责任落到国资监管部门和所出资国有企业的肩上,因此,国资监管部门和所出资企业从客观上必须对企业价值的真实性有一个比较完整的认识,并且应通过这个环节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所以,对资产评估报告的认知和审核与出资人代表承担职责之间的矛盾必须得到的解决。
面对大量的需要备案、核准的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材料,而国资监管机构缺乏足够的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来完成审核工作,这既容易使审核工作流于形式,更容易得出不准确的备案、核准结论,从而影响到资产评估结果的使用与国资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3.委托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与资产评估工作中应承担相应责任之间的矛盾
对委托进行资产评估的企业来说,在评估工作开展期间,须先行提供有关评估的资料给评估机构,评估完成后还须将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和归纳。由于资产评估涉及到多方面的知识,企业人员有时难以胜任这些工作。例如,企业财务人员可能对资产账务及帐面历史成本较为熟悉,但不一定熟悉账面和实物之间的对应与资产的现行价格;企业生产人员可能对资产实物较为熟悉,但并不一定熟悉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企业管理人员可能对企业的资产较为熟悉,但不了解资产评估的原理,不知评估结果是如何产生的。当企业缺乏具备评估专业知识的人才,不容易保证企业所承担的与资产评估实施中相关的工作从而影响到评估结果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而还可能影响到评估结果的使用。正是由于企业对资产评估工作没有深人的认识,因此并不重视企业已完成资产评估项目的统计资料。据了解,目前多数国有企业并无专门的资产评估项目信息统计资料。
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有效审核的问题,由于国资监管部门和所出资国有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及经验的缺乏,一直是存在的。
4.国资监管部门、企业与评估机构法律责任之间的矛盾
在国资委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时,与此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也存在着矛盾。当国资监管部门对评估报告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时企业和评估机构是否应该接受国资监管部门对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所提出的意见与建议呢?问题是国资监管部门虽然是企业出资人的代表,但并没有像企业那样与市场直接接触,对市场的风云变幻体会不深。同时,国资监管部门对具体评估项目中的评估标的、评估机构对其的处理方法也可能并不完全理解,因此,国资监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可能是偏离实际的。当企业和评估机构接受上述可能偏离实际的意见和建议后,企业的经营行为受到了干预,评估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也受到了干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使法律责任发生了转移。
企业也存在着对法律责任认识上模糊的观念。按照目前实施的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签字制度。评估机构和签字评估师承担其出具评估报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评估机构(评估师)并不承担因企业提供虚假、不实、不完整资料而导致的评估错误的责任,这方面错误的责任由企业承担。可是,由于企业往往对本身在资产评估的责任理解不深,对于由企业出具的所提供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的申明也认识模糊,于是签署。申明时往往非常随意,认为在出现问题时评估机构要承担责任,不清楚此时是由企业来承担责任。特别是在企业没有实际资料支持而要求评估机构为企业达到某种目的时,这种模糊认识的法律后果将更加严重。
三、对策和建议
(一)扩大国资监管部门资产评估的监管范围
在新的国资监管体系建立后,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就成为国资监管部门最大职责。要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必须对企业所有重大的经济行为加以关注,特别是涉及重大项目的国有资产评估和转让的行为。但按目前资产评估管理层次,省国资委只是对省属企业(省政府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管理,其中对省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对省属企业其余的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备案。省属企业下属公司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由省属企业负责。而目前我省资产评估工作发生问题较多的是,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和三级企业。这部分企业的资产处置未受省国资委的直接监管。因此,我们认为应适当扩大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监管范围,建议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上海、深圳两市国资委的做法将省政府出资企业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纳人省国资委的管理范围。
(二)建立合理的资产评估机构聘请程序
目前,我省省属企业聘请资产评估机构时没有统一的程序要求。我们在调研中发现,虽然有部份企业制定了一些操作要求,但大部份企业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样,给评估机构聘用时的暗箱操作提供了温床。对此,应重新明确评估机构的聘请主体,由企业的出资单位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聘请程序聘请评估机构。
(三)提高使用资产评估结果报告的认知度
虽然企业资产评估结果主要由评估机构负责和承担责任,但省国资委作为省属企业的出资人,也须承担责任。因此,省国资委应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为的监管,尤其是对于涉及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评估结果更需要加强监管。从我们调研的情况来看,2004年度由我省国资委备案的93件资产评估项目,都没有进行严格的内部审查和复核,对企业资产变动状况掌握不够,对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也不甚了解,这样极易导致国有资产处置监管的失控。建议结合日常的监管工作,在省国资委建立资产评估专家库,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咨询制度,提高资产评估报告使用时的认知度。同时,省国资委应与省资产评估协会建立沟通渠道,每年安排省属企业的财务人员和评估机构的人员对所发生的评估业务进行互查和抽查,并形成制度,以促进评估机构的自律和他律,保证和提高评估工作的质量。
(四)加强培训与交流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
企业管理人员和国资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企业资产评估相关工作的顺利实施。因此,应与相关行业协会联系,有目的地交流相关资料,对相关岗位的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以提高相关人员对资产评估行业的认知,并掌握其最新动态,从而保证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的到位与准确。
(五)抓紧制定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监管办法
针对本次调研中所了解的情况,为解决我省资产评估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从而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应制定省国资委省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的监管办法。在拟制定的办法中,应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对企业资产评估工作管理的新要求,结合我省监管的实际情况,着重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省国资委以出资人代表的角度出发,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明确出资人和企业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制定企业在资产评估工作中的相关工作程序。在资产评估环节防止利益当事人与中介机构串通造假的可能。二是建立资产评估专家评审咨询制度,以国有资产安全及综合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着重解决如何运用好资产评估结果的问题;同时解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对评估结果认知、审核对专业知识需求的问题。三是建立对资产评估执业的检查制度。
(作者单位:广东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转自中国资产评估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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