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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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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的通知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6/28 16:45:00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的通知
(中评协〔2006〕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监督、指导和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防范执业风险,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已经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办法
(2006年4月22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监督、指导和规范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提升资产评估行业的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防范执业风险,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评估执业质量自律检查(以下简称质量检查),是指资产评估协会对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遵守资产评估行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资产评估准则等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质量检查工作应当遵循服务、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检查机构和检查人员





  第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组织、协调全国范围内的质量检查工作,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的质量检查工作。

  中评协负责对具有证券评估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质量检查,必要时也可会同地方协会开展质量检查。

  中评协授权地方协会对本辖区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质量检查。



  第五条 检查人员应当由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有关工作人员和选聘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担任。



  第六条 资产评估协会开展质量检查工作应当由不少于3名检查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资产评估协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实施。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检查组的检查质量及提交的质量检查报告负责。



  第七条 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持有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5年以上并担任项目经理以上职务;

  (二)熟悉资产评估等相关专业理论并富有实践经验;

  (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第八条 检查人员在质量检查工作中有权索取、查阅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工作底稿、内部管理制度及与质量检查有关的财务凭证等文件和资料,有权按照检查工作底稿内容的要求对所查阅的有关内容与事项进行记录,有权对其认为有问题并需要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认定依据的有关内容与事项进行复印,有权就有关问题向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第九条 检查人员在质量检查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检查纪律:

  (一)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检查意见;

  (二)廉洁奉公,不得接受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或人员的宴请、礼品、礼金及其安排的观光、娱乐等活动;

  (三)与被检查资产评估机构、人员或其客户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对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向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泄漏;

  (五)不得以质量检查为名,向被检查机构索取、查阅、记录、复印与检查事项无关的资料;

  (六)质量检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将所有与质量检查工作相关的工作底稿及证明材料移交给检查组组长。



  第十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协会的有关规章制度,对违反检查纪律的协会工作人员予以处分,对违反检查纪律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予以行业自律惩戒。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在质量检查工作开始前,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协会可以向参加质量检查工作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支付报酬,并对在质量检查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检查对象、范围及内容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接受并配合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开展的质量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资产评估协会的安排,每5年内至少接受一次质量检查。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本地区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适当的方式确定年度被检查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一)被投诉举报或涉及有关部门移交案件的;

  (二)被有关媒体披露、质疑的;

  (三)上年度受到行政处罚或自律惩戒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可能对执业质量造成影响的;

  (五)以恶意降低服务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六)新设立并已出具评估报告的;

  (七)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变更的;

  (八)百分之五十以上股份的持有股东或百分之五十以上合伙人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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