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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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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2/7 15:59:00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中评协〔200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各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健全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机制,充分体现惩戒和教育相结合的行业自律管理特点,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我会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起草了《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06年2月17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会。

联系人:杨晓梅         电  话:010-88191799

传  真:010-88191797  电子邮件:yangxm@cas.org.cn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城路甲28号新知大厦17层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邮  编:100036      

附件: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00六年二月六日







资产评估行业谈话提醒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健全资产评估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存在《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违规行为,但性质或情节轻微,不足以自律惩戒的,资产评估协会应当依据本实施办法对其进行谈话提醒。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谈话提醒,是指资产评估协会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统称:谈话对象)当面交谈,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提醒、教育,促使其纠正违规行为的非惩戒性自律管理方式。

第四条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中评协)负责全行业的谈话提醒工作,并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的谈话提醒工作。

中评协直接办理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涉及证券业务评估的违规行为的谈话提醒。

中评协授权地方协会对本辖区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谈话提醒。

第五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谈话时间、地点、事由、要求等以书面形式通知谈话对象。

第六条       谈话对象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资产评估协会请假。      

第七条             未获资产评估协会同意谈话对象不参加谈话提醒的,资产评估协会可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自律惩戒。

第八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至少派两名工作人员参加谈话提醒,并对谈话提醒内容予以记录。谈话结束时,参加谈话的工作人员和谈话对象应在谈话记录上签字。

第九条       谈话对象应当按谈话提醒的有关要求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及时报送资产评估协会。

第十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将谈话记录及谈话对象的整改报告等材料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协会应当将被谈话提醒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记入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中的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参加谈话提醒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谈话提醒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有关单位共同开展谈话提醒。

第十四条  各地方协会于年度终了应当填写当年谈话提醒情况统计表(见:资产评估执业行为自律惩戒办法附表),并于次年1月15日前报中评协备案。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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