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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金华市国有资产重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制度的通知
金市国资办[2004]84号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评估机构、各县(市、区)、财政局(国资办):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91号令)和金华市人民政府《金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第19号令)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为了提高资产评估结果核准的水平、质量和时效,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核准工作的科学管理和民主决策,经研究决定,对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一、评审原则
项目评审需遵循的一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2、评审专家与政府部门人员相结合原则;
3、重点审查与一般审查相结合原则;
4、实地勘察与资产评估结果评价相结合原则;
5、评审意见与评审责任相一致原则。
二、评审项目
凡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须通过专家评审小组评审。
1、拟组建或改为上市公司、发行或增发上市股票、境外上市;
2、经政府批准立项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
3、总资产评估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或净资产(所有者权益)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
4、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评审的其他资产评估项目。
三、评审内容
专家评审主要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行业操作规范和相关的专业技术经济角度出发,对资产评估是否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原理和评估操作规范;对影响被评资产价值的因素是否考虑全面、正确;评估依据是否充分;评估方法、标准是否科学合理;评估参数是否适宜;评估计算是否准确;评估结果成立前提条件是否明确、适宜等情况做出审查和判断。
四、评审人员
1、建立国有资产重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资产、财务会计、审计、工程、房地产等各类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组成,国资部门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2、对各重大资产评估项目,组成项目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小组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出5至15人的奇数成员组成,同时邀请市人大、政协、监察、审计等政府部门派人参加。
3、评审专家应在相关专业技术或资产评估领域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准,能够客观公正,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清正廉洁。
五、其他事项
1、专家评审后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须由项目评审小组人员集体签名。
2、专家评审意见作为确认评估结果以及考核评估机构、评估项目负责人和注册资产评估师的重要依据。
3、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实行回避。评审专家对评审项目的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4、专家评审会议由国资监管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召集。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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