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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文件太多了吧
比如: 财企[2002]313号“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0000ff]“第五条 改建企业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改建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
在资产清查中,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长期投资,应当延伸清查至被投资企业。
[/#] [#0000ff]资产清查的结果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委托中介机构所发生的费用由改建企业支付。”
[/#]
[#0000ff][#000000]还有后来国资委的2003,2004年发的大部分关于清产核资的文件都提到了要进行资产清查审计(但已经在改制的企业,不再重复进行清产核资的审计)和主要经济责任人的离任审计。[/#][/#]如:2003年9月《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的第八条和第十五条 等等,都是目前正在实施的法规和规章。
[#0000ff][#000000]北京等地原来并不重视资产清查审计,只重资产评估,正是由于国资委下发的这些文件,才使得国有资产持有单位对资产清查审计重视起来,也算给了CPA一碗饭吃吧。(不过,不大好吃哦,尤其是央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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