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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明确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效
作者:记者 周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为有效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从2004年1月1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之日起,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经过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不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未经批准而认定无效。已经审结的案件不应依据该《通知》提起再审。
国土资源部《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即视同已经具有审批权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必再另行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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