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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教:关于国有企业应付福利费余额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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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国有企业应付福利费余额如何处理的问题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2/25 19:22:00

请教: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效力如果我公司系国有控股企业,且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不一致时,该采用哪个?劳请版主和广大同仁指点

还有一个就是:关于应付福利费的余额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规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职工福利计划确认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该项金额与原转入的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管理费用;
根据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关于职工福利费财务制度改革的衔接问题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


请问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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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2/25 19:49:00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不可能不一致,因为规范的对象不同。会计准则规范的是经济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财务通则规范的是财务政策,两者是不可能冲突的,正如平行线不可能相交一样。

能冲突的一般是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如果出现此类情况,凡是涉及经济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按会计准则执行,凡是涉及财务政策的按财务通则执行。

你说的这个情况,并无矛盾啊,“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嘛。
严格说财政部那个文件允许留下余额是不对的,是超出财务范畴了,那是会计的问题。对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该按会计准则规定执行,因为这个调整属于会计问题,不属于财务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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