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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司从国有勘察单位转让形成的探矿权是否可以作为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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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zi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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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从国有勘察单位转让形成的探矿权是否可以作为无形资产?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0/29 13:35:00

公司从国有勘察单位通过支付转让费而取得的铁矿探矿权,请问该探矿权是否为资产,在会计处理上能否作为无形资产,如果作为资产其价值是不是支付的转让价款,若不是怎么处理?在一个问题,公司取得探矿权后,又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取得了采矿权,并办理了采矿许可证,请问该采矿权是否为资产,其价值是不是前期缴纳的探矿权转让费,还是经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其账务处理如何操作,请高人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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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y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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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0/29 17:00:00

回复 楼主 muzi200 的帖子

实务操作中,探矿权一般不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而是反映在在建工程中,最终计入勘探所形成的地质成果的价值。如果后来又取得该项采矿权的,则相应转入采矿权的价值中。采矿权作为无形资产。
根据历史成本原则,形成采矿权的入账价值应当是在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支出(包括探矿权价款)以及在办理采矿权证书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费用、手续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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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ry20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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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0/29 21:52:00

正好碰到类似问题,学习了,多谢陈老师多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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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ry20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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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0/29 23:10:00

回复 沙发 c2yh8 的帖子

再请教陈老师,像铜矿、铁矿、铅矿这些探矿权是否只适用无形资产准则?在未探明矿区储量情况下,发生的支出相当于研究阶段,是否应当计入“研发支出”,再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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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zi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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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0/30 7:56:00

终于得到答案了,谢谢陈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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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y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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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0/30 10:09:00

回复 板凳 henry204618 的帖子

这个问题在《讲解2008》中有明确:(第456、457页):
处于勘探活动中的矿区权益,应当按照油气准则进行处理;处于勘探活动开始前和结束后的矿区权益,应按其他相关准则进行处理。
石油天然气以外的采掘业企业的勘探和评价活动参照油气准则执行,其他活动应该按照相关准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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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qiangi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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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0/30 11:08:00

多谢陈版主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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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ry204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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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0/30 17:56:00

多谢陈老师,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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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xx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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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4/24 17:06:00

回复 沙发 c2yh8 的帖子

实务操作中,探矿权一般不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而是反映在在建工程中,最终计入勘探所形成的地质成果的价值。如果后来又取得该项采矿权的,则相应转入采矿权的价值中。采矿权作为无形资产。
根据历史成本原则,形成采矿权的入账价值应当是在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支出(包括探矿权价款)以及在办理采矿权证书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费用、手续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峪金矿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111号)中关于转让采矿权的税收问题中也明确规定:只转让采矿权,不转让金矿矿井等财产,不应征收营业税。应该明确一个问题:采矿权不属于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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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y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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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4/24 20:46:00

回复 9楼 ttxx1234 的帖子

鉴于税务和会计规定的分离,不建议仅仅以税法规定作为某一会计处理事项的论据。税法规定可在必要情况下作为补充论据,但不是决定性的。在实务中,采矿权多数是确认为无形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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