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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股票股利税务问题,请陈老师及各位同行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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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股利税务问题,请陈老师及各位同行指点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7/17 5:10:00

A公司2006年出资400万元与别的公司设立B公司,2007年B公司发放股票股利100万元,B公司作了100万元未分配利润转增实收资本的账务处理,A公司只是在备查簿登记增加的股份,且2007年所得税申报时未对该笔业务进行申报.2008年A将其持有的B公司股份以600万元的价格转让,请问A公司转让的股权税务成本是400万元(当初的投资成本)还是500万元(含100万元的股票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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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7/17 6:20:00

个人理解,应是500万,但应对2007年的纳税申报表按原税法的规定进行更正处理。

因为新旧税法下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处理不同,原内资企业税法有需要补交税率差的规定,而新税法在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是不用补交的。因为2007年度的纳税申报错误,应按照征管法第64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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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7/17 6:51:00

谢谢!陈老师的意思是2007年的股票股利因B已作利润分配处理,

A会计上不用作账务处理,但根据国税发[2000]118号文,税务上A应作投资所得的实现,即2007年A的所得税申报表上应反映100万元的投资收益.由于A和B的税率是相等的,实际上也不用补税,只申报表填列错误.但现在的问题是转让时税务成本认定为500万元,以何理由说服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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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pl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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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7/17 7:25:00

转让时税务成本认定为500万元,以何理由说服税务局

我觉得可以说这100万元,在被投资方已经纳税,投资成本理应包括这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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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Q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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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7/17 21:56:00

对头,这100万元已经纳税了,投资成本应该包括这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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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er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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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7/18 4:48:00

给你一点意见与看法

其实要看实质,实质是此单位以未分配利润转资本与其发放股票股利是二个不同的概念,股票股利只是稀释每股净资产,而转增资本为增资。股票股利是没有必要做会计处理的,而增资则一定需要,看这个公司的实质,要是公司仅增加了100万股,而以净利润转增的话,这个公司其实就不存在发放股票股利的问题,而是发放了类似现金股利,各股东再以此现金投资入股,每股认股价为1元。在这个条件下,股东转让其股份则应依500万转让,如此公司未办理相关的增资事项,那么其原做的净资产转资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转回,同时股东转让成本为原4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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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keruanj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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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7/18 23:59:00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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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筏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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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7/19 0:27:00

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讨论稿)
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一)企业从被投资单位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中分得的投资收益,包括现金分配、财产分配和送红股,均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所得。
(二)被投资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等财产对投资方进行分配,分配方应该按照有关财产视同销售和按与财产公允价值金额相当的现金进行分配两项交易进行所得税处理。投资方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财产公允价值确定分配的股息红利所得。
(三)被投资单位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分配股票股息(送红股),投资方应分解两项交易处理,一是取得现金股息,确认股息所得;二是以分配取得的现金购买被投资企业的股票,相应增加投资成本。
投资方取得的现金股息的金额=(被投资企业用于转增资本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总额÷送红股总数)×投资方分得的红股股数

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
法45条受控外国企业规则(CFC规则):这时,投资收益的计算则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的。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条例8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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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7/22 8:34:00

非常感谢,

只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讨论稿)在什么地方能找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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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8/7/23 1:13:00

:

自己会搜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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