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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请教关于有限售条件的股票投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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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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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关于有限售条件的股票投资问题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9/24 3:50:00

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有限售条件的股票,08年才可以上市流通,公司打算长期持有,持股比例很小,请问确认为可出售的金融资产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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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yh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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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9/24 5:57:00

回复

如果执行的是中国新准则,参照2007年2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六问的规定,尚处于限售期内的股票投资,即使有很明确的可上市流通的时间表,在限售期内仍然只能反映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内,以成本计量,而不是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在IFRS下,通常实务是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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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kr19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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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9/24 20:59:00

那个文说的不是“股权分置流通权的余额”如何处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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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9/24 22:22:00

现在一般认为:从该解答中可以得到一层隐含的解释,即即使不是股权分置改革后限售期内的股票投资,

只要是不能立即在证券市场交易的,都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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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刀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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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9/24 23:51:00

就这个问过财政部,口头答复是限售期的可以放可供出售,但价值计量需要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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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zhix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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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9/25 0:55:00

打几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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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84279 积分:-25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2/6/25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9/25 4:10:00

这一说法是否权威?如果是,则如何打折?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计价方式?

按照证监会2007年6月8日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附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原文见下)?但我始终感觉按照2月1日专家意见的精神,应当是按照成本计量,而且这也是包括“四大”在内的很多事务所目前的共识。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公允价值[1]的确定方法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价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Dl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
[1]对2006年11月20日前已投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基金部通知[2006]37号)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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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9/25 5:31:00

没有你说的内容啊?

2007年2月1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第六问的规定:
六、问:首次执行日,企业原确认的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如何处理?
  答:(一)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的处理
  首次执行日,企业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形成的股权分置流通权的余额,属于与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以及与仍处于限售期的权益性投资相关的,应当全额转至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除此之外,首次执行日应将其余额及相关的权益性投资账面价值一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划分,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融资产,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其中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在调整了首次执行日的留存收益后,应同时将该差额自留存收益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二)2007年1月1日以后,企业根据经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流通权,应当计入与其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再单设“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进行核算。

全文没有您所说的内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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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7/9/26 1:45:00

那个文要求将股权分置流通权的成本计入长期股权投资,那么相关的股权投资的成本当然也同样处理。

推而广之,对于没有对应的股权分置流通权,但同样处于限售期内的股票投资,也是按照同一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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