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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和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推进,我国资产证券化审计业务即将开展。在我国历时10多年的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研究中,资产证券化审计研究尚显不足,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很少见诸文献,资产证券化审计准则更是有待于研究制定,那么,资产证券化试点中所面临的审计问题如何解决?本文拟从理论与实务的角度,对资产证券化会计审计现状做些介绍,希望能够引起有关方面对资产证券化审计问题的重视。
国际上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的情况
所谓资产证券化,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等的规定,是指“金融资产转化为证券的过程”。从世界范围看,资产证券化是一项极为活跃的金融工具创新活动,属于金融工具的范畴,因此,资产证券化会计与审计问题也属于金融工具会计与审计问题。与金融工具的发展相适应,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工具会计和金融工具审计也得到了发展。资产证券化在资本市场发达的国家最先得到了发展,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在全球最为发达。截止目前,美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准则,但尚未形成有关资产证券化的专门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有关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准则如下表。
随着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衍生工具不只是在附注中进行披露,而是要在财务报表中得到确认,审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此,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下属的审计准则委员会(ASB)公布了《审计准则公告第92号—衍生工具、套期活动和有价证券审计》(SAS92),对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独立审计行为子以指导和规范。新出台的SAS92取代了《审计准则公告第81号—投资审计》,成为规范衍生工具审计的新指南。此外,《审计准则公告第31号一一审计证据》明确规定,在执行财政报表审计时审计师必须获取每一报表项目五个报表认定的审计证据,这五个认定是:存在或发生、完整性、权利和义务、计价和摊销、呈报和披露o SAS92指出,它适用于衍生工具的报表认定审计,包括单一衍生工具和嵌生在其他合约中的衍生工具的报表认定审计一。
国际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中,与资产证券化密切相关的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主要有1995年5月公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 1998年公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2001年公布的国际审计准则1012号审计实务公告((衍生金融工具审计》。
对制定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的一些认识
(一)会计审计准则国际趋同与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审计准则规范模式问题
在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关联度不断加深,中国经济日益紧密地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的背景下,实现中国会计审计准则国际趋同,不仅是会计业国际化发展的要求,更是中国经济接轨国际市场的迫切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我国有关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审计准则过程中,我们面临着资产证券化会计、审计准则规范模式的选择亦或创新问题。
我国新近颁布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主要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IAS N0.3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成果,结合中国的国情实际,就金融工具的定义、分类,衍生金融工具和嵌入衍生金融工具,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后续确认和终止确认,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与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以及公允价值的确定等金融工具会计核算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初步规范。《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在我国金融工具分类、金融工具确认和公允价值计量等方面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对我国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建设作出了可贵的探索,迈出了历史性的步伐。在制定《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的同时,财政部发布了《金融机构金融资产转让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对金融资产转让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对金融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资产转让的会计列报和信息披露首次作出了明确规定。为适应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实践需要,财政部在《金融机构金融资产转让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正式颁布实行前,将其中与资产证券化密切相关的有关规范抽取出来,先行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信货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所涉及的会计主体,分别就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贷款服务机构和投资机构的会计处理进行了初步的规范,重点是发起机构和特定目的信托的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规范。
我国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使我们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尽快制定出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的有关规范,使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有章可循。这些成功经验应当为制定有关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审计准则所吸收和借鉴。
(二)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审计准则亚待研究制订
在国际审计准则体系中,金融工具审计准则规范尚未形成一个集中统一的规范体系,金融工具审计规范零散地分布于相关的审计准则、技术公告、实务公告之中,因此,可供借鉴的经验与资料十分有限。
我国金融工具与资产证券化审计尚未开始,也无实践经验和资料积累可言。但是,我国金融工具和资产证券化审计即将展开。我们不可能照搬照抄国外的经验,国际会计师对中国的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审计面临着本土化的考验,与国内会计师处于同样的审计环境,并无多少优势可言。因此,广泛地吸收和借鉴国际、国外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审计的有益经验,加强我国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审计准则建设,是我国会计职业界的一项紧迫课题。未来的注册会计师金融工具业务将逐步发展成为与审计鉴证业务、咨询业务相并列的基本业务,注册会计师金融工具业务将不仅限于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鉴证意见或提供金融工具业务咨询意见,注册会计师将凭借其专业素质与水准,为金融工具业务相关主体(包括投资者、管理当局和其他相关主体等)提供多方面的风险管理服务。(作者单位深圳广朋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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