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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一般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视为同一延续的会计主体,不会第二次调账。
如果是为了上市的目的而变更为股份公司,应同时考虑证监会32号令第八、第九条对拟上市公司主体资格的规定。
从国家工商总局的观点说,上月末中注协和国家工商总局在北京举行了验资和工商年检业务的协调会,会上国家工商总局有关官员表示,虽然《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要求“原非公司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但不是要求按照评估值1:1折股。
通过评估确定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价值是法律已经明确的,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与法律要求是一致的。当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当参考评估值确定出资财产的价值,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全体股东根据评估结果协商确定的价值为依据进行验资,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并不一定等于评估值,但不应高于评估值。改制企业不能根据股东当初的投入确定现在的实收资本情况,应当依据评估值作出调整,但是股东不一定完全按照评估值来注册公司的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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