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2】第9号 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及“财税【2003】第16 号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对金融企业(包括证券公司)债券买卖的营业税问题做了规定:
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在我理解营业税的纳税基数=卖出时收到银行存款-买入时支付的银行存款+持有期间以银行存款方式收到的利息(当然买入价、卖出价都是不包含交易费用、佣金、税金等的),其实质就是以收付实现为基础算取的该债券买卖过程中赚取的现货币增加额。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如果上述思路正确的话,单独从会计科目设置的角度(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等)能否推算出债券买卖赚到的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