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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汉唐证券股权非交易过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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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汉唐证券股权非交易过户的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2/14 21:54:0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证券代码:600250证券简称:南纺股份(4.86,-0.13,-2.61%)编号:临2011-11号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汉唐证券股权非交易过户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3月29日收到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通知: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南纺股份(股票代码600250)51366060股进行司法冻结,并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司法协助,将所冻结的股票以非交易过户的形式过户给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各债权人(详见《非交易过户明细表》)。截至2011年3月29日,上述股票的非交易过户事项已办理完毕。”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31日

  备查文件:

  1、 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文件(汉唐管函字[2011]第25号)

  2、 《非交易过户明细表》

  证券代码:600250证券简称:南纺股份编号:临2011-12号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保护基金因公司受偿持有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1年3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关于对因受偿持有南纺股份情况进行信息披露的函》。函称: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于2007年9月7日受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申请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汉唐证券”)破产清算一案,保护基金公司为汉唐证券债权人。

  2010年12月21日,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46家壳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46家壳公司实物分配股票方案》(以下简称《分配方案》)。2011年1月17日,深圳中院作出(2007)深中法民七字第16-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分配方案》。2011年1月26日,深圳中院向管理人送达了上述《民事裁定书》。

  该《分配方案》执行后,保护基金公司受偿持有南纺股份18,609,302股,占贵司总股本7.19%。”

  截至2011年3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我公司18,609,302股股份,持股比例为7.19%,为我公司第二大股东。

  特此公告。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3月31日

  备查文件:

  1、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南纺股份

  股票代码:60025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20层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20层

  签署日期: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重要声明:

  1、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南纺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南纺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一节释义

  除非上下文中另行规定,本报告书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汉唐证券 指 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南纺股份、上市公司 指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本报告书 指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20层

  负责人:陈共炎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地北京,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20层,法定代表人陈共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陆拾叁亿元整。注册号是100000000039745。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经营范围:筹集、管理、运作基金;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税务登记号110102710933606。主要股东为国务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现有董事7人,董事长为陈共炎,董事会成员均为中国国籍。

  序号

  姓名

  性别

  民族

  1

  陈共炎

  男

  汉

  2

  葛伟平

  男

  汉

  3

  姜维俊

  男

  汉

  4

  马东浩

  男

  汉

  5

  张小威

  女

  汉

  6

  李莲

  女

  汉

  7

  孟国珍

  女

  汉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持股比例

  山东浪潮齐鲁软件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600756

  浪潮软件(11.51,-0.73,-5.96%)

  5.06%

  第三节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加在南纺股份拥有的权益,无意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其在南纺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2010年12月21日召开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46家壳公司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表决通过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46家壳公司实物分配股票方案》和《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46家壳公司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并经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七字第16-74号《民事裁定书》认可。汉唐证券本次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七字第16-74号《民事裁定书》通过对其持有的南纺股份51,636,306股股份进行实物分配。

  该《分配方案》执行后,保护基金公司受偿持有南纺股份18,609,302股,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7.19%。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情况

  本报告书提交之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南纺股份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七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

  2、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七字第16-2号《民事裁定书》

  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七字第16-74号《民事裁定书》

  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七字第16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5、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七字第16号《指定管理人负责人决定书》

  6、《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46家壳公司实物分配股票方案》

  7、《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46家壳公司第二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77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陈共炎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11年3月30日

  附表一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所在地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北路77号

  股票简称

  南纺股份

  股票代码

  600250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20层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增加□ √减少□

  备注: 股份实物分配给保护基金公司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无□√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是□否□√

  备注: 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否□√

  备注: 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持有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公司比例100%)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间接方式转让□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

  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0股持股比例: 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18,609,302股变动比例:7.19%

  备注: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为18,609,302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是□否□√

  备注: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无意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是□否□√

  备注: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未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无)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否□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否□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否□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签章):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签章):陈共炎

  日期:201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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