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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浅析股票投资涉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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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yzhn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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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票投资涉税问题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3/18 9:14:00

本帖最后由 gdyzhnw 于 2012-3-18 09:16 编辑

                                                   浅析股票投资涉税问题

    当下,企业到二级市场投资行为越来越普遍,但股票投资涉及税收问题较为复杂,包括转股、送股、派现、转让等多种情形,不同业务税务处理各不相同。现举例分析如下:

    例: 20098月甲公司以每股30元的价格从二级市场购入A上市公司股票50万股,购入股票时发生各项税费30万元,购入后一直持有。A上市公司2009年未进行利润分配和转增股本。A上市公司2010年实现留存收益18000万元,20116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每10股转增2股,以2010年实现的留存收益每10股送3股派1元。

20123月甲公司以1500万元出售40万股,出售股票时发生各项税费30万元。(假设甲公司为我国居民企业)

    分析:

    甲公司购入股票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甲公司购入A公司股票50万股,投资成本1530万元(50*30+30),每股成本30.6元(1530/50)。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1530

             贷:银行存款         1530

    税务上计税基础与会计处理一致也为1530万元,每股计税基础同样也为30.6元。

甲公司收到转股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转股”是指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行为,俗称转股。投资者收到转增股份不需做账务处理,但要登记备查薄反应股数的变化情况。

    甲公司获得转股10万股(50*0.2),投资者虽然股票数量增加,但“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是投资者在认购或购入股票时投入上市公司或承担的相应部分,对投资者来说不会因转股而获得任何额外收益,也不会因转股而改变股票的投资总成本。转增股本来自于“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是将公司帐面上的“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减少一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而已,因此,转增股本严格地说并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根据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注意,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转增股本只有股本溢价转增时才是转股,对于以其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则属于对留存收益的分配,应属于送股的范畴)。

    送股是指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俗称送股。投资者收到送股不需做账务处理,但也要登记备查薄反应股数的变化情况。

    甲公司获得送股15万股(50*0.3),同样股票数量增加,投资总成本和持股比例也没有变化,但与转股还是有本质区别的,实际是公司用留存收益对投资者进行分配。送股的过程就是投资者接受留存收益分配和再投资于上市公司,因此投资者发生了相应的应税行为,持有股票的计税基础也会发生变化。根据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甲公司持有上市流通股票时间超过12个月,符合免税条件,首先应对送股确认为投资收益,然后再确认为用投资收益再投资。因此,税务上需调整计税基础,否则,以后股票转让时,会重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甲公司总投资成本不变,但计税基础应调整为1545万元(1530+50*0.3)。

    甲公司分得的现金股利5万元(50*0.1)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样根据企业所得税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持有上市流通股票时间超过12个月的,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利   5

           贷:投资收益   5

    小结:甲公司取得分红后,拥有A公司股票75万股(50+50*0.2+50*0.3),会计上投资成本1530万元保持不变,每股成本因股数的增加降为20.4元;税务上确认计税基础1545万元,每股计税基础为20.6元。

       20123月甲公司出售40万股,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47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16

                    投资收益         654

     由于200911日起实行的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删除了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而财税[2009]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只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据此理解,对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假设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甲公司买入A上市公司股票50万股,每股成本30元,获得转股送股后总股数为75万股,每股成本20元,而卖出价为1500万元。计算营业税(1500-40*20*5%=35万元

    会计处理:

    借: 营业税金及附加    3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35

    会计上确认转让所得619万元(1470-40*20.4-35

    税务上确认股权转让所得611万元(1470-40*2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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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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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3/18 10:09:00

不错,条理很清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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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荷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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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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