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851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

主题:什么是利用受控外国公司资本证券化避税?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dpshen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123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8/7/26 8:00:00
什么是利用受控外国公司资本证券化避税?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0/13 20:07:00

哪位老师能简单介绍下
不胜感激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zxbdhp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4003 积分:8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6/5/30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0/13 20:18:00

跨国公司利用受控外国公司转移利润是比较典型的避税手段。但是,这种公司正在衍生新的形式。例如,某房地产公司为了筹集资金,与国外一家想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投资银行合作,将实物资本证券化,即预先设置一家受控离岸公司,将房产低价转移给该离岸公司,然后以离岸公司为载体,将离岸公司低价取得的资产以BMS(按揭抵押债券)的形式向投资人转售。这样,轻松将利润转移到离岸公司,该房地产公司也因低价转让其房产,规避了应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契税。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dpshen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123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8/7/26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0/13 20:48:00

哎呀 张老师 这个是涉外税务上的呀
而且还写错了 按揭抵押债券(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MBS)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zxbdhp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4003 积分:8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6/5/30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0/13 21:56:00

本帖最后由 zxbdhp 于 2011-10-13 22:04 编辑

关键是受控外国企业(CFC),其实该类行为主要发生在境外而且往往会规避国内的一般法规的规范,所以其隐蔽性 很强。现有一些民营企业就会通过该类资产证券化方案规避直接股权转让的个税的,我就经历过该类CASE。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404248215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05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8/11/19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0/14 9:46:00

好复杂啊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wuaazy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2682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5/2/26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0/14 10:20:00

利用受控外国公司资产证券化只能融资,哪来避税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t1ubl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1513 积分:8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9/7/18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0/14 12:46:00

本帖最后由 t1ubl 于 2011-10-14 12:56 编辑

几种值得注意的避税新方式及其应对的避税方式(原载于涉外税务2010年刊)

马 建(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山东 济南 250001)
(一)利用受控外国公司进行资本证券化规避税收跨国公司利用受控外国公司转移利润是比较典型的避税手段。但是,这种公司正在衍生新的形式。例如,某房地产公司为了筹集资金,与国外一家想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投资银行合作,将实物资本证券化,即预先设置一家受控离岸公司,将房产低价转移给该离岸公司,然后以离岸公司为载体,将离岸公司低价取得的资产以BMS(按揭
抵押债券)的形式向投资人转售。这样,轻松将利润转移到离岸公司,该房地产公司也因低价转让其房产,规避了应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契税。
(二)利用融资渠道采取资本弱化方式避税
近年来,有的境外关联母公司将设在内地的子公司的资产打包形成中国资产池并作为抵押品,委托境外投资银行或具有相同职能的金融机构,发行公司债或按揭证券进行融资,通过人为调节利率高低,利用预提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差别逃避税收。对此,笔者认为,应主要调查以下几个问题,以认定其是否构成了资本弱化:
1.融入资本金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达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号)规定的资本弱化的基本条件(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为2:1);
2.因资本弱化导致的资本性投资收益大于权益性投资收益;
3.核实交易的原始流程,掌握各自在交易中承担的功能和职能;
4.落实交易是否在关联方之间进行。
(三)利用大型跨境非贸易项目价格筹划避税
长期以来,我们反避税的工作思路都主要停留在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上,并主要着眼于居民企业。但是,非居民企业对一些贸易项目、非贸易或资本项目、贸易与非贸易的综合项目,通过其税务代理人的筹划避税已成常态。为此,对部分资本项目和大型跨境交易事项的特别纳税调整,需要由传统的事后调整模式,前置转移到交易发生或价款支付环节,实现对关联交易的即时监控,使反避税工作更加有效地融入税源监控和税基管理之中。
二、新型避税方式的主要特点
1.转让定价的对象从实物资产转到虚拟资产,没有现金流的相应配合,更加难以甄别。
2 . 交易方除了境内一方以外,相关的关联方都在境外,隐蔽性增强。
3.因关联企业多在避税地,我国与其没有签订税收协定,有关的调查信息难以取得,增大了信息采集和交易分析的难度。资本流通的国际化需要税收合作的国际化,否则税收跨国治理难以取得成效。
4.转让定价交易开始向非居民企业发展,而且利用非贸易方式避税,不能使用事后调整模式,只能事前调整,对传统的事后调整带来了冲击。
上述新型的避税方式,尽管目前数量还不多,还没有完全纳入反避税的工作视野,但代表了今后避税的新取向、新走势,不仅有别于传统的避税手段,重要的是对反避税工作思路、税收立法、征管模式、队伍素质、部门配合提出了新的挑战。为此,需要我们认真研究,未雨绸缪,积极应对。
三、有效应对新型避税方式的建议
(一)进一步扩大对避税新形式的立法研究,建构更加完善的法律框架
要针对各种形式的避税新形式,加强立法研究,及时填补税收立法方面的空白。例如,及时对资本弱化中关联企业拆借资金利率的可比性分析的有关法律进行填补;完善关联企业认定的法律条款,提高其可操作性;对非居民大型跨境非贸易项目定价问题,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研究相关的操作办法,堵塞管理漏洞。
(二)统筹考虑反避税各个环节,开阔系统思维视野
转让定价调查是反避税工作的一个重要层面,但转让定价调查不是孤立无援的,而是与其他反避税方式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非居民企业管理、非贸易项目税收、债权性投资、税收情报交换等,都与转让定价有着关联,甚至互为因果、互为条件。因此,要善于发现问题,不仅只看到一方面还要看到另一方面,站在系统的视角,从反避税的宽广视野去统筹考虑,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
(三)适应专业化管理的需要,建构更加具有复合型的人才队伍
反避税不仅是技术,更是艺术,其专业性强、难度大、知识含量高。针对当前基层税务机关缺乏专业人才的现状,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反避税专业人员的培养工作至关重要。应积极建立良好的培训机制,培养一支既懂法律、财务、贸易、涉外税收专业知识又具备较高外语水平的稳定的人才队伍。在人才的培养上,不仅要注重与高校的合作、培训,同时还应加强对基层税收管理、税源监控、数据分析专职人员的日常业务培训,把反避税纳入税源管理的范畴,明晰税源管理岗位职责,不断提高专职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以适应反避税工作的需要。
(四)扩展协税护税领域,建构更加多维的国内外税收治理体系
企业避税的情况相当复杂,而且涉及面广,单靠某一部门的力量开展反避税工作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加强部门合作,建立多种形式的协税制度,提高涉税信息的获取能力就相当重要。
1.税务部门应当与海关、工商、银行等部门展开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促进信息共享,实现即时沟。如工商部门可以及时向税务部门通报外商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人员变化以及外资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银行应提供外资企业的外汇业务往来资料,为税务部门查账提供方便,从而保证反避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2.从目前情况看,建立国税、地税系统协作平台和资源自动共享机制是提高反避税效率的有效举措。可以考虑建立一套专门的反避税机构,下设“反避税办公室”,整合国、地税专业人才,共同打造一支专业化的反避税人才队伍,负责调查和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事宜,同时可以聘请国际税务专家、经济学家等作为顾问。
另外,积极加强同外国税务当局的信息互通和交流合作,掌握国际市场价格,也是十分必要的。
(五)立足税源监控实际,建构更加符合基层征管体制的反避税管理模式
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不能适应反避税工作的需要。从我们接触的一些反避税案例看,大量的案源和调查分析不是由基层税源监管岗位发现的,也不是从外商投资企业那里发现的,而是从与其相关的企业经济行为、商品交易、工程项目等信息中发现的。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专业化的案源分析节点,对所有关联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筛选,探索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关联申报为依据,区(县)、市局两级共同甄别,市局重点组织调查的反避税工作模式。
  
  责任编辑:陈双专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t1ubl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1513 积分:8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9/7/18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0/14 13:00:00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为了筹集资金,与国外一家想进入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投资银行合作,将实物资本证券化,即预先设置一家受控离岸公司,将房产低价转移给该离岸公司,然后以离岸公司为载体,将离岸公司低价取得的资产以BMS(按揭
抵押债券)的形式向投资人转售。这样,轻松将利润转移到离岸公司,该房地产公司也因低价转让其房产,规避了应缴纳的营业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契税。
----------------
免不了税的,这不能叫避税方法。转移到离岸公司环节该交啥就交啥。离岸公司在中国拥有房产,法律上估计有障碍。或者是离岸公司在中国的一个办事处或者分支机构到可以。那要继续转让构成常设机构,该交所得税就交所得税,转不到离岸公司。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dpshen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1123 积分:10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8/7/26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0/14 16:13:00

大家都有中国期刊网的账号啊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zxbdhp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新手上路 帖子:4003 积分:80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06/5/30 8:00:00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10/14 17:07:00

回复wuaazy的帖子

是避税,不是“纳税规划”,可以好好研究一下!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