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个国有土地说起来比较复杂。。。是1997年老国企将使用权转让给房地产开放商。但是房地产开放商一直有余款未予支付、而且一直没有开发。所以2007年通过司法途径将土地索回,并且共计支付3200万元赔偿给开放商。
现在当地政府要收回改土地,使用权补偿金具体金额还在谈判中。我查阅了很多资料,只查到财税[2007]61号文和国税函[2009]118号文。但是这些内容始终和我公司的情况有冲突。
因为我公司不存在搬迁重置的问题,所以在计算补偿金收入所得税的时候是否可以直接用补偿金收入减去土地成本和官司费用的余额作为应征所得税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