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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股票买卖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luyh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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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的感觉,税务机关对税法的解释总是比较牵强。股票是否是股权登记凭证?也许律师才会给出准确答复。如果税法明确要缴税,那么纳税人应该缴纳。但文件是否冲突?而冲突导致广泛的影响(目前有许多企业都在炒股),是不是应该及时阐释?另外,如果按营业税条例规定否定财税[2002]191号,那么财政部是否也认为191号文件作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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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yhw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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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地板 haihan235 的帖子

当物质可以交换时才可称为商品。股权包括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也包括有限公司的股权,而有限公司不发行股票或不记载股份,但并不表示有限公司的股权不可以交换。或者说,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时,也可称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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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2002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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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的公告22号为啥不出呢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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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g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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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2/2 16:46:00

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征,非上市的公司的要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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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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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2/2 17:30:00

等待中

现在说征与不征都言之过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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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a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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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2/2 17:36:00

税法还是规则导向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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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l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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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2/4 14:49:00

股权范围比股票范围更大了,再说了,对于非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是不交营业税的,金融企业转让股票所得要征。非上市股权转让所得金融企业征收,非金融企业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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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xue0614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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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2/5 1:29:00

原帖由 lzlchina 于 2010-12-4 14:49 发表
股权范围比股票范围更大了,再说了,对于非金融企业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是不交营业税的,金融企业转让股票所得要征。非上市股权转让所得金融企业征收,非金融企业不征


这倒是头一回听说啊。有什么依据?营业税条例已经将“金融企业”删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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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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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2/5 11:59:00

回复 楼主 luyhwa 的帖子

转让股权不交营业税,在二级市场上买卖股票应该交营业税。
在老营业税细则第三条中,对于买卖金融商品的纳税界定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而在新细则第十八条中,删去了老细则中的纳税人特指金融机构的规定,而是用了“纳税人”一词,因此,应该包括所有的纳税人,而不仅仅是指金融机构。此外,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在解释新细则修订的原因时,也指出了新老细则的对于买卖金融商品的规定上发生的变化之一就是将非金融机构纳入了征收范围。在由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参与此次流转税修订的官员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消费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释义与适用指南》(中国市场出版社,2009年6月出版)一书中,对新细则十八条是这样解释的:适用主体由“金融机构”扩大到了“所有单位或者个人”,之所以要扩大到所有单位或者个人,是因为按照营业税的征税要素来讲,金融机构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了金融商品买卖也符合应该征收营业税的条件,在总的征税原则下不能有例外,另外,目前大量的非金融机构从事这些业务(如私募基金)取得相当的收益却不纳税,相对于金融机构来说税负不公平。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印发<2010年全国货物和劳务税工作要点>的通知》(货便函〔2010〕24号)中指出,要在2010年研究非金融机构买卖金融商品营业税政策问题。
可见买卖股票是需要缴纳营业税的  但是具体操作上还有些问题不明确,例如正负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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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q3ch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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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2/5 13:03:00

楼主纠结的,其实是“股票”与“股权”的不同待遇。
其实这样理解就简单了:
股票作为一种股权,其转让行为的确不应该征营业税;
但,股票同时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转让就应该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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