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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公司取得股票股利以面值还是公允价值计入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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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s7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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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股票股利以面值还是公允价值计入收入?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0/28 14:46:00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企业取得的股票股利即属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范的非货币形式收入,那么企业取得的股票股利是以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吗?

笔者个人分析与观点:

    根据股票股利分解理论,企业取得的股票股利实质上可以分解为两个行为:
    其一、投资者自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票股利是税后利润分配的结果,该收益是投资者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
    其二、股东以此利润再次向被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此行为属于投资行为,其追加投资部分的计税基础,按其确认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确定。

    实务中,对投资者确认股息、红利收入和追加投资计税基础如何确认?有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股票股利是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应确认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同时,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显然投资者取得的股票股利属于非货币形式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按照确认股息、红利收益时点的市场价格(公允价值)确认收入额。同时,由于投资方已确认为股息红利所得,应同时按公允价值增加此项投资的计税基础。

    从表面上看,此观点完全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但笔者认为按公允价值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同时按相同的金额增加此项投资的计税基础欠妥,现举例说明。

    例如:2008年6月,甲公司自二级市场购入乙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10万股,投资成本(计税基础)100万元。2010年5月25,乙公司发布2009年度股利分配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议案》,分配方案为10送5,股权登记日2010年5月25日,公告当日乙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2元/股,每股面值1元。2010年12月,甲公司以每股11元的价格卖出其持有乙公司的15万股股票,确认的投资收益65万元(15万股×11元/股-100万元投资成本)。甲公司执行原企业会计制度,对此项投资按成本法核算。

    按前述观点,甲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应为:应于2010年5月25日确认股息红利所得60万元(5万股×公允价值12元/股),同时增加对乙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60万元。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股息红利所得60万元,由于此项股息红利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条件,同时应调减60万元免税所得。同时,税法口径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为5万元(15万股×11元/股-原计税基础100万元-股票股利增加的计税基础60万元),较会计口径确认的股权转让收益65万元少60万元,应作纳税调减处理。最终此项投资业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万元。综观此项投资的全过程可知,此项投资企业实际取得的收益为65万元(卖出股票收入165万元-买入股票成本100万元),但由于按前述观点按公允价值增加计税基础,少确认了60万元股权转让所得。

    根据股票股利分解理论,此投资收益可以理解为股票转让利得60万元(卖出股票收入165万元-买入股票成本105万元),股息红利所得5万元(买入股票成本应理解为105万元,分解为初次购入成本100万元和红利重新投资5万元)。
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立法本意分析,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之所以给予免税待遇,是考虑到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益是从被投资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的,该部分所得已经在被投资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避免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和保持税收中性原则。就本案例来讲,乙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按分配的股票数×每股票面价值确认增加股本,按相同的金额确认减少留存收益。即被投资方实际分配给甲公司的税后利润为5万元(5万股×面值1元/股),但投资方甲公司由于按公允价值确认股息红利所得,享受了60万元(5万股×公允价值12元/股)的免税待遇,这种处理方式明显有悖于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股息红利免税之立法本意。

    据此,笔者个人观点,股息红利所得仍应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尽管该文件已经作废,但有关股票股利仍可沿用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精神,以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上例甲公司若按票面价值确认股息红利所得5万元,同时按5万元增加此项投资的计税基础,则最终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股权转让所得为60万元(会计确认的投资收益-税会成本差异5万元),至于较会计投资收益少5万元,该部分本来就属于免税的股息红利,因此,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股息红利免税立法精神也吻合。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根据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的立法本意,企业收到的股票股利应按股票票面价值确认股息、红利所得,同时按股票票面价值增加该项投资的计税基础,其中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应确认为免税所得。

[ 本帖最后由 ws790721 于 2010-10-28 15: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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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q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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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0/28 16:07:00

我有些奇怪:新税法下,为何税总对这个问题不给一个明确的说法。

前不久论坛也就这个问题争论过一次,谁也说服不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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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害死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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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可能按公允价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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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确定转出用于发放股票股利的那部分利润金额,不管你10股送几股其实都应该对应有一部分利润被分配掉,应该是那部分被实际分配掉的利润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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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藤椅 ws790721 的帖子

不是不作为,是因为总局内部也在讨论,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仓促发文反而不好!7月在人大非居民授课的时候,付处长也说了自己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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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yj86083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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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0/28 19:10:00

我的观点和楼主是一致的,其实中国财税浪子观点应该也是和楼主一致的,那付处长的意见是怎样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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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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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有税法的依据,即应按公允价值;其次,制定个公允价的确定方法,按王骏的算法。

[ 本帖最后由 千年龙 于 2010-10-28 20:0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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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a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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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下我之前帖子的个人观点:在没有合理的股票股利公允价估值方法出来之前,应暂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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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是没错,但也不能不分具体情况一律套用说收入就要按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与利润分配所取得的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并没有直接关系。
比如当被投资企业分配利润时,投资企业应按分配方案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当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股利时
借:资产(按公允价值)
 贷:应收股利
但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不一定与应收股利相等,如有差额的话应由分配的双方其中一方以货币资金(或其他形式)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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