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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税源:央企斗不过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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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央企斗不过地方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8/26 11:31:00

不经意之间,《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 》(国税办函【2010】613号)被好事之人发到了网上。这样的文件对税务部门而言,一般是不愿意对外公布的。但是现在既然已经公开,绝对不是坏事,起码它有利于税务当局进一步改变行业工作风格,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环境。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是最不善于用恶意来揣度人的,在这里无论如何要为国家税务总局击节较好,这个文件在标题上就充分反映了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这是一个好的方向,应该毫不动摇地坚持下去。我们也衷心希望总局以后能够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对一些企业的涉税诉求做出答复并予以公开。信息公开,天不会塌下来,相反,却会为税务总局赢得掌声。此前已经于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税务总局20号令《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典范和最生动的活教材。
    每每一提到国家税务总局给大型央企下批文,大家这是觉得这是在搞特殊化,甚至我们过去有一批事务所就是靠这种特殊化生存。这次,总局没有给任何人开口子,而是重申了两个过去的政策:
    第一、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关于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2008年度及2009年度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2010年1月1日起,建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把这个文件介绍给一位上市公司的财务部长的时候,他似乎有点失望,原本以为总局会在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企业所得税上,给央企松动一下,可惜没有看到任何迹象。我们在这里不去讨论156号文的合理性,但是,总局发的文件。理解了我们要执行,不理解我们也要执行,一个文件对地方有利的我们就执行,对地方不利的我们就不执行,这是坚决需要纠正的。
    这个文件还给我们一个信息,原本156号文的出台就是对地方上的一种让步,但是这种让步让中交股份、中建股份、中国铁建、中国冶金这样的大型施工企业陷入诸多烦恼。央企对156号文很生气,视之为洪水猛兽;地方对156号文很高兴,视其为尚方宝剑。国税办函【2010】613号的出台说明,在现有的税法框架下,央企是斗不过地方的。我们不去讨论谁对谁错,一句话,按照既定政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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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8/15 15:18:00

20金币
新办企业开办期的界定:
1、新办企业开办期的开始之日以什么时间为准?
2、新办企业开办期的截止之日以什么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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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mbs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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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8/16 10:30:00

目前,对于什么是开办期,应该从何时起至何时止,税法上没有明确的定义,原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
2003年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规定: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

  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第一条规定,《通知》中关于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适用于享受和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所有内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业之日,即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并且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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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8/16 12:27:00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细则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细则分别对筹建期进行了定义,以后依据老法又分别出台相关解释,但随着《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这些文件应为废止文件。
目前税务上仅有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提及“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因此可见筹建期截止日应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但对开始日暂无有效文件明确。
另:(95)财工字第22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式营业)为止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我还不能确定此文件是否仍就有效)。但此文件仅仅规定了外资企业。
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新建企业,其筹建期满一年的,应当按照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同时,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所规定的筹建登记,是指新建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其筹建期满一年的,应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此文已经失效)。
因此,个人认为筹建期应从取得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企业之日起(不一定是营业执照,外经贸部门批准也可以),到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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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m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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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8/18 9:43:00

个人认为开办费只相对于那些需经较长时间的筹建,才可以达到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对于外资企业从外经贸部门批准开始至试生产或营业截止。对内资企业从名称预核准开始至试生产或营业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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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光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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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8/23 22:34:00

"开办期,应该从何时起至何时止,税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从名称预核准开始至准予营业的营业执照注明的成立日期。
当然,截至日为营业执照注明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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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8/23 23:08:00

原帖由 永隆mzl 于 2010-8-18 09:43 发表
个人认为开办费只相对于那些需经较长时间的筹建,才可以达到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对于外资企业从外经贸部门批准开始至试生产或营业截止。对内资企业从名称预核准开始至试生产或营业截止


试生产或营业是哪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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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han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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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8/23 23:09:00

原帖由 蒋光洪 于 2010-8-23 22:34 发表
"开办期,应该从何时起至何时止,税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从名称预核准开始至准予营业的营业执照注明的成立日期。
当然,截至日为营业执照注明的成立日期。


都明确了,说明你学习税法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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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隆m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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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8/24 8:19:00

试生产或营业从取得第一笔收入开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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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8/25 21:28:00

关于开办期

开办期起止时间税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开办期的开始日因为决定设立该企业决定并支付第一笔费用的日期;开办期的截止日应为企业具备生产经营能力并开始生产经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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