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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马来西亚的外籍个人转让境内股权,非流动资产比例低于50%,中国有征税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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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c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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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的外籍个人转让境内股权,非流动资产比例低于50%,中国有征税权吗?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7/29 10:02:00

马来西亚的外籍个人转让境内股权,非流动资产比例低于50%,中国有征税权吗?



1、不动产比例低于50%
2、股权买方为一香港公司

3、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在国内

[ 本帖最后由 ztcmy 于 2010-8-2 15:56 编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税收协定议定书.doc

92.5 KB, 下载次数: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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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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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7/29 11:41:00

个人看法,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一:看属于哪一个的居民。

国籍概念与税法上的居民概念是两回事,我们曾经有个客户Philippine国籍,可是一直没出国,税局要求他们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看管辖权(看协议)
国际税收协议一般将股权转让所得纳入“其他公司股份”或“其他财产”,我国与缔约国的税收协议,涉及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的条款有以下四种类型:

1、我国不主张税收管辖权,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所得,应在居民所在国征税,如我国与韩国、瑞士、印尼等的税收协议;
2、我国主张管辖权,非居民企业转让持有的境内股权,不论数量均由来源国征税,如我国与德国、英国、日本等过的税收协议;
3、限额管辖权,非居民企业投资股权比例超过25%,其转让的境内股权收益应由我国征税,如我国与美国、法国、西班牙和新加坡等的税收协议;
4、特殊规定,如果转让境内股权的被投资企业直接或者间接由我国不动产组成(不动产的资产曾经超过50%),可以再我国征税。适用大多数税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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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qb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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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7/29 11:54:00

回复 沙发 AAsan 的帖子

兄弟,第二点是你原创的还是引自什么教材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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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udoud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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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7/29 13:25:00

回复 楼主 ztcmy 的帖子

你给的条件太少,不能回答。

好好看看你附的双边税收协定的第十三条吧。把你的情况对照其中的类型规定,就可以知道答案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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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s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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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7/29 13:48:00

回复 藤椅 toqb7 的帖子

呵呵,从另一个帖子来得,总结得很好,直接copy.

http://www.gtariff.com/bbs/viewthread.php?tid=1203&extra=page%3D3

[ 本帖最后由 AAsan 于 2010-7-29 14: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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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c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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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7/30 17:12:00

非流动资产合计低于50%比例 ,我国没有征税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对
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四、转让一个公司财产股份的股票取得的收益,该公司的财
产又主要直接或者间接由位于缔约国一方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
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转让一个合伙企业或信托机构的股权取得
的收益,该合伙企业或信托机构的财产又主要由位于缔约国一方
的不动产所组成,可以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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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f3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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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7/30 19:25:00

奇怪,中马协定原文和07年际便函那个手册总结的不太一样,看来还是得尽量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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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u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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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7/30 19:31:00

回复 7楼 49f3y 的帖子

际便函有不少错误。参考可以,实际操作还是看原文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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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f3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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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7/30 19:51:00

回复 8楼 t1ubl 的帖子

你是不是自己编了一个手册,有现成的发我一个呀,金领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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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u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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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7/30 20:34:00

回复 9楼 49f3y 的帖子

还没弄呢。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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