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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境内居民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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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paye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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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居民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个人所得税问题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7/28 13:16:00

希望大家能够一同讨论下这个问题:


一个中国公民甲和一个美国公民乙出资设立了【美国公民乙长期在境内居住且超过5年,被视为中国居民纳税人】BVI公司A,甲和乙通过BVI公司A持有在美国上市的B公司股票),现在甲和乙通过决议,将BVI公司A持有的在美国上市的B公司的股票在美国市场进行转让,获得了一笔转让收益;


如果A公司向股东甲和乙派发了股息红利,那么甲和乙的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当是较为明确的,但是这个情况可能还涉及到下述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

1.取得股票转让收益的是上述BVI离岸公司A,在BVI公司A向中国居民自然人股东甲以及上述那位非中国公民乙派发股息红利前,甲和乙是否有义务就BVI公司A的这笔转让收益根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缴交个人所得税?

2.假如在BVI公司A取得上述收益的当年,BVI公司A的股东作出决议,当年不进行股息红利的派发,上述甲和乙是否还依然需要在本年度就BVI公司取得的股票转让收益根据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规定缴交个人所得税?

3.BVI公司A作为离岸公司,我们中国的税务机关会否直接否定BVI公司A的离岸身份,而将BVI公司A取得的上述股票转让收益直接认定为应当归属于上述自然人股东甲和乙的收益,而直接依据我们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课征个人所得税?

4.假如上述的在中国纳税义务都成立的话,那么甲和乙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在什么时候(即何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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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ihui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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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7/28 14:33:00

好象可以参考税总对阿里巴巴的那个文件吧。文号记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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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paye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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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7/28 14:54:00

To caihuijun:

您提到的应该是下面这个 国税函〔2007〕10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但是这个1030文件主要还是明确的股票期权的问题,和我想讨论的这个背景应当还是有差别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0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0-09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发〔2006〕146号)收悉。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是注册于开曼群岛的ALIBABA.COM CORPORATION出资100%设立的阿里巴巴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香港)的全资子公司,于1999年9月成立。为优化企业薪酬制度,吸引人才和调动雇员积极性,该公司实行了雇员期权激励计划,对符合特定条件的雇员,允许其按特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该公司境外母公司(ALIBABA.COM CORPORATION)的股权,该境外母公司为非上市公司。现就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一条的规定,现行有关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仅适用于以上市发行的股票为内容,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员工实施的期权奖励计划。因此,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能按照财税〔2005〕35号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该公司雇员以非上市股票期权形式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雇员的实际购买日确定,其所得额为其从公司取得非上市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该股票价值的差额。
  由于非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可参考的市场价格,为便于操作,除存在实际或约定的交易价格,或存在与该非上市股票具有可比性的相同或类似股票的实际交易价格情形外,购买日股票价值可暂按其境外非上市母公司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报告中每股净资产数额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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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7/28 23:26:00

原帖由 taxpayer2 于 2010-7-28 13:16 发表
希望大家能够一同讨论下这个问题:
一个中国公民甲和一个美国公民乙出资设立了【美国公民乙长期在境内居住且超过5年,被视为中国居民纳税人】BVI公司A,甲和乙通过BVI公司A持有在美国上市的B公司股票),现在甲和乙 ...


如果可以征得到,确不征这些个人所得税,您觉得合理吗?总不能老让工薪阶层支撑个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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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7/17 11:37:00

你的问题很专业,也很前沿,但高兴的是,目前这类事还没有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体现出来。反避税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所以不涉及中国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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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7/17 11:43:00

只有个人得到分配的股利或你说的第三种情况发生时才会交税,但BVI不同于香港,税局要否定BVI公司存在,有点难度。目前个税还无受控外国公司的概念,幸好。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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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7/18 11:39: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属维尔京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4日  字 体:【大 中 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7号

2011-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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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1/7/18 15:39:00

这个案例据现实性吗?现在法规允许居民个人境外投资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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