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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从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反观中国资产损失扣除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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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u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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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墨西哥湾漏油事件反观中国资产损失扣除的局限性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6/27 9:27:00

墨西哥湾漏油事件,给中国企业投资损失的扣除提出了新挑战。
在此次漏油事件中,BP为此将支付高达400亿美元的赔款,撇开预知的开采风险而建立的赔偿基金和保险理赔,作为投资实体在美国承担开采行为的BP公司投资之石油开采公司本身只怕难以承受如此之巨大损失,从而需要其母公司BP为其损失来埋单。而作为有限公司实体,其将以其自身资产承担风险,母公司陪产的损失如果定性,如何在税前扣除成了中国企业投资时资产损失扣除需要正视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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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ihan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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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6/27 10:56:00

作为BP公司投资美国的石油开采公司应该是分公司不应该是子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根据美国法律是不允许承担有限责任或者不能承担责任的公司来开发的,就是日本丰田汽车公司,在美国投资的也是分公司不是子公司。
当然在我国是允许的国外投资设立子公司的,但是提前条件是我国资本必须占一定比例——这样的规定有利有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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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kgn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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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6/27 11:12:00

高级会计师返京了?也出个游记记录一下足迹。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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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u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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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6/27 11:14:00

回复 沙发 haihan235 的帖子

确实是北美分公司,但是美国的法律并不只是允许外资以分公司形式存在,同样允许以子公司形式存在。如中还有曾收购优尼科,如收购成功,则存在的就是子公司形式(我们在美国的公司则既有子公司,又有分公司)。
即便作为分公司,BP也在法律上存在将北美分公司剥离的可能性,或是寻求分公司破产保护,该方案可能从法律层面可以逃避赔偿责任,但是由于美国的监管机构的存在,尤其美国经济实力的强大性,BP可能并不能因此逃避赔偿责任。

[ 本帖最后由 t1ubl 于 2010-6-27 11:1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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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ub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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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6/27 11:19:00

回复 藤椅 jekgnj 的帖子

俺既无人气,又无文采,游记是做不了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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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_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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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6/27 16:24:00

回复 楼主 t1ubl 的帖子

借款、增资,有很多渠道。最终是投资损失。没什么问题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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