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或行政部门将其门面房出租给商户,财政部门要求将出租收入按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否则不予拨付经费。此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该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是否应该先税后再缴入国库?政策依据是什么?
请各位专家给予指导,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