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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纳税人持有境外的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该公司的境内子公司是否有代扣缴个税的义务? Post By:2010/4/14 2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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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甲公司是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壳公司。乙公司是甲公司在大陆的一家主要子公司,是实际管理机构。张三是乙公司的高管,亦是中国大陆居民纳税人。甲公司授予张三在香港的股票期权。根据中国税法规定,行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该等股票期权在行权时应缴纳个税;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问题:张三的行权收益在香港缴纳相关税费后(如有),仍应回大陆就差额补缴个税,乙公司是否具有代扣代缴个税的义务?
说明你的观点,最好能同时说出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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