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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股票发行溢价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作废否?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z8cx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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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发行溢价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作废否?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4/12 10:37:00

 股票发行溢价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作废否?
《关于股份公司取得的新股申购冻结资金利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3号):
  一、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新股成功(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视为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处理,不并入公司利润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股份公司取得的申购无效(不中签)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应并入公司的利润总额,如数额较大,可在5年的期限内平均转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者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如不能在申购成功和申购无效投资者之间准确划分,一律并入公司利润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个文件本身作废应该是确定的,这个不用讨论,但想请教的是:这个产生税会差异的处理方式是否在新税法下仍然有效?如果有什么地方性的文件有过明确的规定,也请惠赐贴出,谢谢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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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te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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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4/12 20:27:00

 
为什么一定作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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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jdd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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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4/12 21:34:00

 
是否可以这样理解: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财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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