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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对于一般企业(非国企和国有银行企业)是否不适用“以债转股”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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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t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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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般企业(非国企和国有银行企业)是否不适用“以债转股”处理方式?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3/25 8:00:00

根据http://bbs.tax.org.cn/thread-4653179-1-1.html的18楼“HBPYX”网友及21楼“姜起波”税局网友的交谈往返之间发现此论调,一般企业在税务立法上没有明确的情况下,税局是否不接受“以债转股”处理方式?

假设上述观点成立(税局不接受一般企业“以债转股”),那么外国投资者在国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不也无法“转增本企业资本”?但外汇管理局都发文同意“经外汇局核准”可以作为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是否税局实务作法与外管局相悖离!?

2003/3/3 汇发[2003]3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外国投资者账户和出资管理
  3、外国投资者除能够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它物料、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方式出资外,经外汇局核准,还可以下列方式作为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

-------------------------------------
18楼“HBPYX”网友
关于债转股,我不同意你的观点。我觉得应该是可行的。因为对债转股进行限制是没有意义的,只要这个债是合理合法的,我认为转股是完全可行的。如果不行,也是无法限制。只要以企业的资产或资金汇给债权人,债权人再打回来,这个限制就没有意义了,没有意义的限制不如不限制。而且90年代初国企改革的时候,债转股恰恰是被用来解决国企历史问题的良药,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国企可以用,为什么其它企业就不可以用呢
21楼“姜起波”税局网友
谢谢您的关注,我参与此,想不通,原因较多,暂未涉及企业所得税,我从税务的立场出发,此企业为共管户,企业所得税国税尚未介入,企业避税的意图很明显,是从我们约谈的情况得出,如果我是股东也是想少交税的,问题是债转股缺少程序,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主体是分立的,国企和国有银行债转股有明文规范,但一般企业在立法上没有明确。想不通,想搞明白。谢谢您的见解。

[ 本帖最后由 samtpe 于 2010-3-25 08:02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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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启波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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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真理越辩越明,本人是才疏学哇,感谢 samtpe 提出的论点图片点击可在新窗口打开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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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ldb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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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3/25 8:58:00

其实企业的资本公积是否能计入股权投资成本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扣除,也是一个很值得讨论的话题。抛砖引玉,欢迎大家讨论。我先开溜一段,晚些时候回来再看,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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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人别这么客气,我又刚好工作实务上曾遇到此无法操作的问题,故有此提问!
明明外汇管理局有法可遵循、但实务上却无法操作!
还是说一般企业不包括“外国投资者”或者说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举债可以“债转股”而国外举债就不行?

注:阁下的那一篇大作我重复看了多次才能专心看完,而且一经搜寻发现多处被转贴及讨论,说实在话堪称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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