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大侠尤其是审计过上市公司的朋友,这里请教一个股票发行费用的问题:
根据原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等发行费用,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收入后的余额,如股票溢价发行的,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抵扣;新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也有类似规定,即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后,应当增加所有者权益。
问题是,我公司现在筹备上市,在上市前陆续会发生各项费用,如法律及专业人员费用等,那这些费用应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能否在发生时先采取待摊或挂账的形式,等上市成功后再从股票溢价中抵扣?或是有其他更合理的处理方法?
盼回复,不胜感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