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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增值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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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筏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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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增值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9/18 16:58:00

国有企业改制资产评估增值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某厂A(股东为C),经济性质“国有”,注册资本100万元。于2009年,经工商发出《改制登记核准通知书》,某厂A名称变为公司B,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变更,类型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股东不变,法人代表变更,注册资本变为3000万元。原股东C以A净资产出资2500万元,以货币出资500万元。净资产出资部分,评估基准日2008年12月31日(某厂A账载净资产800万元) 。

另外股东C对其办公大楼评估,原帐面价值5000.12万元(等于计税基础),母公司以评估价值6000.12万元增资投入公司B(评估价值双方认可), 股东C将100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

某厂A(公司B)进行了5次增资,包括三次股东C货币资金以及一次股东C以其办公大楼评估增资外,剩余一次系根据08年12月为基准的净资产评估价转增资本,超过评定资本金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问题:
1、是否视同新设公司,股东C以某厂A的净资产评估价投入公司B,是否应计算股东C的所得?


2
、如果不是新设公司,是否按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一点第二款执行,税务处理上由变更后企业承继

3、某厂A(公司B)资产计税基础能否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股东C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按会计准则规定股东C因评估增值获益应计入资本公积,但按税收法规规定这部分收益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股东C对办公大楼评估增资投入某厂A(公司B),股东C将1000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税收法规规定这部分收益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该部分投资额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1)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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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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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6/26 22:53:00

例:甲省的总机构A,在乙省和丙省各设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B和C,A适用税率25%,B适用税率15%,C适用税率25%,所得税按季预缴。2008年B的年度经营收入为1200万元,工资总额70万元,资产总额1800万元,C的年度经营收入1800万元,工资总额100万元,资产总额2200万元,2010年第一季度,B的所得额为150万元,C为200万元。2010年第一季度就地预缴所得税计算过程如下:
方法一:
    1.由A汇总所得额为150+200=350万元;
    2.计算出BC分配比例:B=0.35*[1200/(1200+1800)]+0.35*[70/(70+100)]+0.3*[1800/(1800+2200)]=0.73
                     则C=0.27
    3.A应分摊的所得额=350*50%=175万元
      B应分摊的所得额=350*50%*0.73=127.75万元
      C应分摊的所得额=350-175-127.75=42.25万元。
      全部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75*25%+127.75*15%+42.25*25%=73.475万元。
    4.总机构A与分支机构B、C之间按50%比例分摊税额。
      A=73.475*50%=36.737万元。
    5.B应分摊所得税额=73.475*50%*0.73=26.818万元,C=73.475*50%*0.27=9.92万元。


   方法二:
    还是直接按分摊的所得额依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出各自应预缴的税款:
    A分摊的税款=175*25%=73.75
    B分摊的税款=127.75*15%=19.163
    C分摊的税款=42.25*25%=10.563


  到底哪个正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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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upnt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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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6/26 23:15:00

方法一

第二个实际是按初期那个财预[2008]10号文的直观理解。具体的处理,可仔细阅读国税发[2008]28号文、国税函[2009]221号文、财税[2009]69号文、国税函[2010]157号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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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xxh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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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9/18 17:14:00

下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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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sma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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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0/1/27 15:19:00

我也想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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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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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6/27 7:27:00

网上搜到一个例子,也是按方法二计算的,即应分摊的税额直接按分摊的所得额计算,而不是先计算加总税额再分。如果按前面说的方法一,根本没法计算出应分摊的税款。

总机构汇总计算2008年第三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其总机构有五个跨省市设立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其实现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均为500万元。2007年度(基期年度)三项指标、适用税率及各分支机构利润如下表,分支机构五为今年新设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三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50万元。单位为万元。

相关指标、适用税率、各分支机构利润表

项目名称

总机构

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一

分支机构二

分支机构三

分支机构四

分支机构

五(新设)

合计

税率

25%


25%


25%


15%


15%


18%

18%


利润额

200

100

150

-100

100

100

50

600

资产总额

100

500

100

100

100

100

不参与

1000

营业收入

100

500

100

100

100

100


1000

职工工资

100

500

100

100

100

100


1000

因各分支机构税率不相等应分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分支机构五是新设分支机构不参与税款预缴,分支机构三因有允许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本例按先分配再弥补后有余额预缴,分支机构二虽然本季度亏损但也需要预缴。

分摊税款计算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分支机构一分摊比例=0.35×(100÷900)+0.35×(100÷900)+0.3×(100÷900)=0.0389+0.0389+0.033=11.08%

分支机构二、三、四分摊比例同上


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分摊比例

=0.35×(500÷900)+0.35×(500÷900)+0.3×(500÷900)
=0.1944+0.1944+0.1667=55.55%

项目名称

总机构

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

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五(新设)

合计

税率

25%

25%

25%

15%

15%

18%

18%


分摊比例


55.55%

11.08%

11.08%

11.08%

11.08%


分摊所得额

300

166.65

33.24

33.24

33.24

33.24



弥补亏损后余额

300


166.65

33.24

33.24

-16.76

33.24



分摊税额

75

41.66

8.31

3.68

0

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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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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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6/27 7:34:00

因为机构三补亏后仍有亏损,难道也也给它分摊税额?如果不分,按方法一将会出现税款不能全部分摊出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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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k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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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6/7 15:48:00

N年前的复杂业务居然在视野也没人回复?挖出来大家探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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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l7052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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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6/29 10:46:00

:c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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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12/6/27 8:23:00

本帖最后由 陈小默 于 2012-6-27 08:24 编辑

再三看了一下文件,并没有说亏损的机构不分摊所得税额,所以补亏后仍有亏损的机构三仍应按比例计算应分摊的税款。
再者,这个税款是汇总后分摊的,并不是各个机构真实实现的,因此无论盈利或亏损,都要按规定分摊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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