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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行权前转让股票期权所得,如何定性?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billc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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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前转让股票期权所得,如何定性?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9/3 16:58:00

对于前者《财税[2005]35号》第二条中规定:特殊情况下,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国税函〔2006〕902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按财税〔2005〕35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564612934(564612934) 16:56:22
行权前转让股票期权,《财税[2005]35号》定性为工资薪金所得,《国税函〔2006〕902号》定性未财产转让所得,两者的定性是否存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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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c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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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9/3 21:41:00

有人解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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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e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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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9/3 22:18:00

怎么说呢,个人觉得应该不冲突——当然包含着个人对文件的一些理解,国税总局行文确实很不精细。

902号的第六条所提到的期权转让其实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况,即被授予的是当即可公开交易、自由转让的期权——印象中,这种情况其实不算多见,因为这就相当于给了员工一笔立马可以落袋为安的经济利益,和传统期权纯粹的远期激励有点差异。所以,902号规定,员工一旦拿到这种期权(而不是行权日)就必须按“工资薪金”课税;然后再行转让期权则按“财产转让”课税,顺理成章。

而35号文个人觉得其实未考虑上述特殊情况,该文件所提及的期权转让按“工资薪金”征税,应该是指员工之前还没有被征过“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也就是比较传统的期权计划,期权被授予时期权本身一般没有公开交易市场,而且通常是不能转让的;一旦转让,就成了所谓“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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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hjon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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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9/4 7:07:00

不冲突

行权后就是你的股票了,买卖当然按财产转让的来,暂免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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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lca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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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9/4 13:06:00

Camelot

Camelot 我现在也倾向你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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