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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龚老师关于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高管的股票期权计算分析本人是佩服的,从财税[2005]35和国税函[2007]1030中均可找到依据。
另外对于上市公司其他人员(非高管人员)的股票期权计算,龚老师认为股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且单独计算这些也有理有据。但是文章中举例:假设李四是一个中层员工,李四在行权日的个税计算时认可的规定工作月份为12个月(龚老师的依据可能是授予日在2007-12-20,行权日在2008-12-31),我的疑问是:如果上市公司规定2008年10-30即可行权的话,但是个人在2008年-12-31行权,是否可以理解为公司认为工作满10个月即可,也就是说10个月即是取得期权的境内工作月份数,这样的话规定工作月份应该是10。大家拍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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