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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有价证券-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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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营业税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6/26 9:27:00

营业税条例第五条第()项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税2003 16号文第(八)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
银行卖出返售债券获取的收益,应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不征营业税吧。

银行投资国债、企业债,如果是持有到期的,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吗?

16号文第八条没有作废, 16号文的意思是不是说债券利息收入要营业税,并且是在转让环节征?

新细则第18条将适用范围由原来的金融企业扩展到所有纳税人,并且取消了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这一规定。

是不是所有企业个人的债券利息收入也要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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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6/26 15:26:00

有价证券-营业税

1. 金融机构往来的定义在国税发(2002)9 号文有明确.
2. 银行投资国债、企业债,如果是持有到期的,不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吗?
3. 除持有到期的以外的债券利息收入要营业税. 可参考最近稽便函4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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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ill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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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0/19 17:36:00

谁能提供一下稽便函49号文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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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uble_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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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9/10/19 17:46:00

以前执行制度时不强调对买卖过程中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部分地方税局甚至发了文件说明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但今年自查过程中,各地税局都推翻了这些说法,要求按照16号文,严格计算营业税。

持有至到期因为不是金融商品买卖行为,因此不存在营业税纳税义务。(纯属个人理解,税局无明确说法)

证券回购业务,很多地税都明确了,属于金融商品买卖,缴纳营业税。现成有个文件,供参考(里面的“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很重要):

发文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发[1999]021号
发布日期:1999-4-12
  你局《关于证券买入返售业务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湘地直税发[1999]03号)收悉。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规定,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金融机构从事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转让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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