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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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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问题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0/17 21:39:00

 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问题
发布时间 2005.05.19
文号 国税函[2005]48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AB公司(香港)收购哈尔滨啤酒集团有限公司高管人员股票认购权有关个人所得税涉税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5〕1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企业有股票认购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发布时间 2005.03.28
文号 财税[2005]35号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国税函[2005]482号文件规定的计算问题按国税发〔1998〕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为什么不按 财税[2005]35号 文件规定执行呢?是不是高管特殊一些?还是482号文件不适用于期权?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17 21:44:5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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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0/17 21:52:00

 
7月1日之前按上面文件,之后按下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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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0/18 16:38:00

 
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企业应认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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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0/18 16:42:00

 
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应认真按行权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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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0/18 21:09:00

 
总局培训时已经解释过这一问题。印象中好象是股票期权与股权的区别,由于没有较强的说服力,所以印象不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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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0/18 21:11:00

 
感觉购买股权不属于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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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0/18 21:23:00

 
9号文规范的范围要比35号文大,包括“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个人感觉9号文中的“认股权证”应该和35号文中的股票期权一样,不然35号文也没必要说国税发[1998]9号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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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0/19 0:24:00

 
1.个人认购公司股份、股票而从雇主取得的折扣、补贴收入(非股票期权形式),仍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执行.请注意是按(国税发〔1998〕9号)执行,不是按国税函[2005]482号执行.个人认为国税函[2005]482号在7月1日后实际已作废,但是,(国税发〔1998〕9号)还没有作废.
2.财税[2005]35号专指股票期权形式.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19 0:32:4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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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0/19 1:05:00

 
482号是对新政策实施前的某个具体个案的批复,适用政策准确,也不存在作不作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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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6/10/19 1:27:00

 
由于482号的存在,弄的好多人思想糊涂,实际这个问题很简单:凡是股票期权形式的,就引用[2005]35号;凡是"非"股票期权形式的,就引用[1998]9号.不要管国税函[2005]482号,482号是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自作多情的结果,总局的批复当时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当时正确的东西随着时间的改变可能会不适应当前的形势!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0-19 1:27:2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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