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税务问题1. 关于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税务问题,前段时间财政部税政司已经发出财税[2005]35号文件,自2005年7月1日起执行,并明确其中的计算方法等规定如与原国税发[1998]9号文件不一致,则以财税[2005]35号的规定为准。那为什么现在国税总局又出台了国税函[2005]482号文件,并继续沿用国税发[1998]9号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两个文件中存在不一致,按照哪个执行?出现这种情况,是否表明财政部税政司和国税总局所得税司之间沟通还不够(但愿我是瞎想)?
2. 青海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不成立的真正原因是什么?是因为没有做到资产、债权债务、劳动力的整体转让,还是因为所转让的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查不到背景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