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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讨论]有关股票股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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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有关股票股利的问题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4/29 16:43:00

 [讨论]有关股票股利的问题
企业收到股票股利,要不要并计企业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希望同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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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4/29 19:41:00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号)
  为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企业投资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现将企业股权投资中涉及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四)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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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4/30 10:42:00

 
如楼上所说,企业取得股票股利,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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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4/30 10:53:00

 
从上述文件中,可见看出,在纳税所得额计算过程中,企业收到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都应确定投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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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4/30 10:54:00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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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5/3 18:31:00

 
谢谢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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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5/3 19:14:00

 
应注意以下问题:
如果投资方取得的股票系投资方溢价投资部分转增股本而派发的股票股利,不应征税。

征税的对象仅为: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利润!!!

另应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4]3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反映,现对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四、本通知自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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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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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5/3 21:16:00


理解有误,同样应对投资方取得的股票股利征税。118号文第一条(二)已经明确应征,这是为了反避税作出的特别规定,不能以(三)的分配范围去限制(二)的规定。

 
以下是引用空间在2004-5-3 19:14:00的发言:
应注意以下问题:
如果投资方取得的股票系投资方溢价投资部分转增股本而派发的股票股利,不应征税。

征税的对象仅为: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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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5/3 21:22:00

 
118号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多谢肥兄指正,不过俺的真正意思是指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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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5/3 21:28:00

 
对投资方取得的股票股利征税的同时,税收上还要增加投资的计税成本,与会计上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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