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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求助:现行国有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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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现行国有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4/8 20:24:00

 求助:现行国有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求助:哪位朋友知道现行国有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好列出一系列的相关文件)?依据国税发[1999]198号文件规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顺价销售才能免征增值税现在是否可行(国家目前粮食收购价格已经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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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4/8 20:56: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9年12月3日国税函〔1999〕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的精神,现就有关国有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凡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在1999年内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停止供应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恢复征收增值税的粮食企业销售按照原粮食政策属于免征增值税的库存粮食,可按其收购金额的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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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4/8 20:57: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1999年6月29日财税字〔1999〕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支持和配合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粮食增值税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籍》,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二、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三、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四、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五、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本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均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免税资格,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免税。享受免税优惠的企业,应按期进行免税申报,违反者取消其免税资格。
  粮食部门应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的单位、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经国家税务局审核无误后予以免税。


 六、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依据购销企业开具的销售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进的免税食用植物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依据本通知和增值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本通知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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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4/8 20:57:0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
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8月2日财税字〔1996〕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府储备粮油是指:国家储备粮油(包括“甲字”储备粮油、“五0六”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储备食油,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各类储备粮油和为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
  财政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贴息、费用补贴收入。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粮食储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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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4/8 21:44:00

 
粮食局将国有粮库及下属米业集团重新入股,组成一个股份制企业,统一采购(现在粮食价格放开)、统一销售和结算等,是否仍然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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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4/12 20:12:00

 
谢谢楼上各位老兄!
我的理解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前提有两个,一是必须是国有粮食企业,二是必须顺价销售,对吗?但现在粮食价格已经放开,怎样界定“顺价销售”呢?麻烦各位高手啦!我着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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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心情 Post By:2004/4/12 20:15:00

 
换句话说,就是非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即自行按市场价格收购)销售的粮食是否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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