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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这一问题仅在准则指南中有原则性描述,缺乏实务操作实例
首先,母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已经追溯调整),处置所形成的投资收益不仅仅包括1-8月份的当期收益,还包括自子公司成立日起的累积收益,因此母公司个体报表的投资收益是包括以上两部分的。
按照实际控制原则,不管如何处置,其收益都来自集团内部,对于合并报表,不应该产生投资收益。
报表还应该叫做合并报表,因为期初数是不允许调整的。子公司1-8月的收益要在合并利润表中反映,这样,为了保证报表数据的衔接,母公司个体报表因处置子公司产生的投资收益在合并时应该与子公司的利润分配表相关事项抵消(国资委报表中应该是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由于会计政策的不同,准则明确期末该子公司是不应该纳入合并范围的。(即资产负债表期末数均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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